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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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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卫疾控[2003]7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6-28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3]7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医疗卫生机构:
  目前,我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防治“非典”工作进入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3]43号)的精神,“非典”防治将进入常态长效管理。针对当前本市实际状况,为了继续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治网络
  本市“非典”防治各项措施继续由市卫生局防病办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督查。各区县卫生局应作相应调整,设立相应的防病办或防病工作组,负责辖区内“非典”防治各项措施的协调、落实和督查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应调整“非典”防治办公室设置,由中心主任负责,综合防制管理办公室、防疫科、消毒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综合协调与信息、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实验室检验和消毒等工作组,具体负责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消毒、重要事项报告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疾控中心)应根据市疾控中心的模式调整、设置“非典”防治办公室,落实相应的科室和人员,负责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处理等各项工作。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应明确第二、第三梯队人员名单,一旦疫情需要,能及时启动第二、第三梯队。
  二、疫情监测
  (一)疫情监测报告
  1.监测点
  调整后的“非典”监测点为所有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开设发热门诊的其他医疗机构。
  2.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应依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诊断标准,包括在门诊中或住院病例中发现的,符合诊断标准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
  3.监测工作内容和要求
  监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报告工作指南》执行。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非典”监测工作的疫情信息。所有“非典”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区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原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继续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同时要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病原学监测
  市疾控中心对本市“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观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务人员和可能被SARS病毒污染的环境进行采样,开展病原学、血清学监测。具体监测方案由市疾控中心另行制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留观室及发热门诊设置
  (一)定点医疗机构
  保留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3所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被保留的3所定点医院的病区和病室数可酌情调整。
  (二)隔离留观室和发热门诊设置点
  1.根据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108号)要求,原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以及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市儿童医院,继续保留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设置,但隔离留观病室数可酌情调整。
  2.各区县卫生局应协调辖区内设置隔离留观室的二级及指定医疗机构,留置5~10间的隔离留观室,相对集中收治辖区内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人;应结合辖区内的布点要求,在原辖区内设置发热门诊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继续保留三分之一以上的发热门诊,其中原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108号)中规定设置发热门诊的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其发热门诊原则上应予保留。
  3.民航医院、海员医院、海港医院、同济大学附属铁路中心医院和监狱总医院的隔离留观室和发热门诊仍需保留,但隔离留观病室数可酌情调整。
  各级医疗机构调整后的收治“非典”病例的病区、隔离留观室和发热门诊,其已建立的“三区”布局、各种救治设备、隔离措施暂不拆除,以备疫情反复时能够及时启用。
  四、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疾控中心会同所在地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出院后,由其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的具体调查方法、内容和要求仍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及我局相关文件执行。
  五、病人收治与转运
  市和区县继续保留“非典”专家会诊小组。各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首诊负责制,对发热病人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发现有“非典”病例或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请所在区县“非典”专家会诊小组会诊。会诊后属留院观察病例的,由调整后的隔离留观室设置点(包括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及辖区内的三级医疗机构)收治,但需在72小时内作出明确诊断;会诊后不能排除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就诊医院请相应的市级“非典”会诊专家小组会诊,若属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相应的市级定点医院收治。
  对不能排除“非典”的病人,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应继续做好病人的转运工作。市医疗急救中心需配备2辆专用救护车,负责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辐射区域内的病人转运工作;有关区县卫生局所属的各医疗救护站(所)(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区和崇明县),应至少配备1辆专用救护车,负责辖区内的病人转运工作。在执行转运的过程中,要继续做好随车医务人员和驾驶员的自身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
  六、消毒隔离工作
  设置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继续执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落实各项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对医务人员采取分级防护原则,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发生。
  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和转诊工作。
  七、实验室检验
  市疾控中心继续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观病例开展相应的实验室检验,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其他重点病例,应在收到样品后立即开展实验室检验,并尽快出具检验报告。“非典”留院观察病例样品可实行集中检验,并于72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
  八、重要事件报告和信息发布
  所有“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在外籍人士中发生的留院观察病例均作为重要事件列入报告范围。重要事件报告的格式、流程、时限仍按我局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本市新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相关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九、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以及公共场所消毒等各项防病措施的监督执法工作。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十、后备梯队及紧急启动
  如本市再次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我国其他地区的“非典”疫情出现反复并有可能影响本市的,市卫生局将视疫情需要重新启动各项防治措施,各区县、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沪府办[2003]24号)以及我局原下发的各项文件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原我局下发的文件中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要求执行;本文件中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应将辖区内调整后的发热门诊设置点、隔离留观室设置点及病室数,于7月3日前传真至上海市卫生局防病办公室医疗组(FAX:24027324 24027329),经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三级医疗机构也应将调整后的隔离留观病室数按上述要求上报市卫生局防病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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