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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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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发〔2004〕72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11-22生效日期:1900-01-01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市政发[2004]7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质量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已见成效,产业结构逐步优化,新兴产业发展迅速,传统产业得以扩张提升,产业集中度逐步提高,同时,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但是,目前我市产品质量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内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全市省级名牌产品中,高附加值产品和高科技含量产品少,品牌扩张能力弱;生产、加工企业中,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产品质量难以持续稳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产品的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因此,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抓住当前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强市战略”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上新台阶。

二、从源头抓质量,强化企业基础性管理工作

(二)全面建立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要摸清企业底数和企业质量基础性管理状况,分类指导,动态监管。规模以上、实行生产许可证、食品市场准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档案文本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其他类型企业按《全市工业生产企业质量状况调查系统》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企业要建立健全、完善标准化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企业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最新动态,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凡无标可依的产品,当地质监部门要和生产企业一道,制订产品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不得审批。

(四)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计量基础、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规模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备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结合各自产品特点,建立最基本的计量检测手段,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降耗增效提供必要的计量检测保证。

(五)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凡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计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获证后方可生产、销售。暂不具备领证条件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取消其相关生产、经营范围。要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采用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六)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要紧紧围绕全市“双百项目”建设和煤焦、机械、冶金、纺织等传统产业的改造,医疗、化工、电力、食品新兴产业的建设及相关工业园区建设,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资源浪费、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要按照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发展要求,研究制定我市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产品的目录和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引导投资和生产。

(七)增加对技术机构的投入,积极培育行业中介组织,增强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各县(区、市)政府,要围绕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企业检测、检验设备配置状况,采用合作、合资、股份制等形式,加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的投入和建设,为企业开展委托检验服务。同时,积极培育行业中介组织,为企业及时提供信息、技术、管理服务,增强服务有效性,为企业发展创造环境。

(八)加强民营企业的质量工作。要围绕“民营经济强市”战略的实施,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基础性工作,通过积极采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有组织、有计划的人员培训、品牌培育等,促进民营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

(九)加强对传统特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全市不少传统性、特色性产品生产历史悠久,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要针对这些企业在产品上趋同、地域上集中、能力上分散、规模上偏小的特点,加强产品标准的制订、检测机构的建设,为企业提供质量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促进全市传统名优特色产品发展壮大。

三、实施名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十)实施名牌战略。要把实施名牌战略和质量振兴工程作为促进全市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推动、部门培育、企业创建、社会公认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一批产品质量稳定、社会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产品重点进行培育、扶持、保护和宣传。各级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逐步将生产要素和优良资产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效益,培育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市名牌办负责全市名牌产品的培育和推荐等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现有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规划、加强管理、扩大规模,争创“中国名牌产品”。

(十一)推进企业质量信誉建设。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是实施名牌战略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要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强化企业质量管理基础性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建设“诚信晋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二)开展“质量立县(区、市)”活动。要建立健全宏观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政策体系,对中长期质量发展目标做出明确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的“质量立县(区、市)”年度目标、计划及具体措施,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三)建立质量奖励制度。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各县(区、市)政府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扶持更多的企业应用科学管理方法,改善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切实加强质量监管

(十四)实行质量警示制度。对于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除依法实行公告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外,同时实行警示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发出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发出黄牌警示的有产品许可证、食品市场准入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经黄牌警示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予红牌警示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在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凡拒绝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企业,经予警告,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产品实施强制性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五)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搞好食品市场监管。从2003年开始,国家对28类食品逐步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生产企业要积极申请获证,促进企业规范化生产。有关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杜绝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流入市场。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十六)加强获证产品证后监管。凡列入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获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对获证企业要加强证后监管力度,保证获证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把出厂检验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同时,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维护生产许可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获证企业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做好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管理。要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严格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加强服务质量监管。要按照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标准对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帮助服务单位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促进服务行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发挥窗口作用,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十九)加强检验测试机构的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检验测试机构必须具有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机构无证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和公证数据的,要依法停止其工作,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加强认证市场监管。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规操作、虚假认证、买证卖证行为。做好农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认证监管工作,规范认证程序。对不符合认证条件、产品质量不能有效保证的要依法取消其认证证书。做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假冒认证标志和列入认证目录而未获认证的产品要予以重处。

(二十一)加强特种设备和计量器具的监管。生产和服务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涉及安全、环保、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验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检定而投入使用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管,为安全生产、防止污染、节能降耗、公平贸易、增强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二十二)加强对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业投资项目所用产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的质量监管。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工程开发商、企业投资商要严格按照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制订并执行采购管理制度并对其所采购的产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的质量负责。各级质量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监管,确保公共安全。

五、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三)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采取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大力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为质量振兴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开辟宣传阵地,介绍有关质量知识、解答消费者的质量疑问,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各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实施名牌战略和质量管理好的单位,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各级政府要将质量法律法规的培训纳入公务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百城万店无假货”、“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做贡献。

六、加强领导,落实《质量与打假责任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四)各级政府是质量和打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领导,建立质量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打假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打假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强质量和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和解决质量及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开支,确保《质量与打假责任书》的落实。要层层分解质量与打假目标和任务,并在乡(镇)一级建立质量协管员制度,将质量和打假工作向基层延伸。建立区域监管责任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质量监管网络。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督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抓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打假整治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要组织专项整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对食品、农资、建材的专项整治,突出对农村市场的打假,建立区域责任制,消灭打假“死角”。要依法彻底查办大案要案,依法严惩犯罪团伙和首要分子。查办大案要案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规执法的要严肃处理。

(二十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要加强对各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坚持“查处一类商品、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片市场”的指导思想,把打假治劣与治理整顿结合起来。对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市场,要进行关闭。要严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废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清除市场障碍,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推动商业企业建立严格的质量自律保证机制。

(二十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质量管理综合部门,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发挥打假办、名牌办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多项措施,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八)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加强质量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区、市)、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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