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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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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发〔2005〕32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8-30生效日期:1900-01-01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05〕3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和关怀,加快“两免一补”工作进程,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负担,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经研究决定,从今年秋季起,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实行免除杂费。

一、指导思想

实施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用科学的发展观对待义务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促进教育、经济全面协调发展而努力。

二、基本原则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全市坐落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再交纳山西省“一费制”规定杂费(不含信息技术教育费)部分,让所有在农村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到免除杂费的政策。原应由学生交纳的杂费,以政府财政预算补助资金的形式,按照“市县负担、单列预算、协调配合、规范运作”的原则,足额安排补助下拨学校。

三、资金来源及用途

1.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杂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上学年教育事业统计的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和杂费标准测算,按市、县两级财政7:3比例分别列入市、县(区、市)预算。

2.“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开支,支出范围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晋财教字〔2004〕91号文件规定,学校不得用于个人支出、基建支出和归还欠款等,财政部门不得平衡预算,不得抵顶或减少“一费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中财政预算内应负担(55%部分)而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部分和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部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确保我市免除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工作的顺利开展,把好事办好,市政府决定,这项工作由“晋中市‘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组 长:畅志仁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常学斌 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局长

吴裕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和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鹿建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常建新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长

查茂雄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赵德如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侯希诚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鹿建平 晋中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 主 任:查茂雄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常建新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长

各县(区、市)“两免一补”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负责做好本县(区、市)的工作。

(二)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好“补助资金”,力争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到免除杂费的政策。具体工作实行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的机制,教育部门负责享受减免杂费学生有关基数的落实和“补助资金”的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的安排,会同教育部门下达本级“补助资金”和转拨上级“补助资金”。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对“补助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市、县财政每年分两次在春、秋开学前一次性足额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到学校。

(三)强化监督,保障运转

为了保障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运转,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补助资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省“一费制”文件规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和各项教育专款,均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晋政发〔2003〕2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04〕32号文件规定,“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下拨至学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各县(区、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要按规定足额、准时拨付各项教育经费,尤其要保证省政府在“一费制”文件中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

各县(区、市)“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两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市“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也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区、市)“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各项教育经费和疏于管理造成资金流失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县(区、市)不按规定足额及时安排配套资金的,市财政将从市对县级的转移支付中相应扣减。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杂费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各县(区、市)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发放简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把党和政府对义务教育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营造全社会关心教育、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氛围。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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