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今年5月以来,我市先后出现了多次明显的降雨,尤其是5月21日、6月19日、6月23日经历了三次强降雨过程,灾情严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遭受了重大损失。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广大党员干部、部队官兵和人民群众奋起抗灾救灾,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目前,全市已进入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为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民居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明〔201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与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无一人因灾无生活口粮,确保明年春节前倒房灾民住上新房,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 ㈠坚持全面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建立以基本生活和倒房重建救助为主,农村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相衔接的受灾群众救助体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被、有住处、有病能医治、子女能按时入学。 ㈡坚持政府救助和受灾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保障受灾群众的权益,同时引导灾区群众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强化自立自强意识,积极搞好自救。 ㈢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做好一般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对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低保边缘户等予以重点扶持。 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救助对象确定、救灾款物发放实施阳光操作,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无误,公平合理,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二、救助方式、对象和标准 ㈠基本生活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是指遭受此次暴雨洪涝灾害的困难群体,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含孤儿、孤老、孤残“三孤”人员)、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贫困户指因洪涝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家产冲毁、农作物绝收,缺粮、缺钱,又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基本生活救助主要是发放口粮,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粮,重灾区救助时间为3个月,一般灾区为2个月,按每斤粮1.5元折合成粮款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户。 ㈡倒房重建救助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是指因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导致自住房屋倒损需要重建(维修)且自己愿意重建(维修)的受灾户。救助标准为: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损房户维修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3000元补助,由乡镇民政所按照其建房(维修)进度通过“一卡通”分期付清。全倒户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原则上动员其到所在地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按照每户2万元的补助标准发给敬老院为其添置进院所需物品。 ㈢其他专项救助 1.农村低保。对于因遭灾致贫,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及时保,应退及时退。要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并向重灾区倾斜,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前预支。 2.临时救助。对受灾严重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享受低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适当给予临时救助。 3.医疗救助。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灾发生疾病的,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特别困难的,可实行预付款制度,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灾区低保边缘户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可由原来总资金的10%增加到30%。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也适当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4.教育救助。受灾困难群众子女考上大学、在普通高中就读和在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住宿的,要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其按时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要优先安排灾区受灾家庭学生。 5.冬春救助。在受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到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区别不同情况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倒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倒房恢复重建,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指标,允许安置用地边报边建;安置用地和灾后重建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选址的,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及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倒房恢复重建,减免土地证书工本费;另行选址的,在不占用耕地和不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情况下,不收取土地审批方面的任何费用。 2.新农村建设扶持政策。因灾倒损房屋较多的村庄,其恢复重建原则上应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房型,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结合新农村建设一并实施。集中连片安置倒房恢复重建的村庄,没有纳入2010年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优先纳入2011年新农村建设计划。 3.税收减免政策。倒房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因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确有困难的,依法逐级申请减免当年度相关税负。 四、资金筹集 1.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和受灾困难群众后续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2.倒塌民房重建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救灾捐赠资金、农村住房救助资金中安排。 3.救灾捐赠资金。市、县(区)民政(社会事业)局、慈善总会接收的慈善救灾捐赠资金要统一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鼓励企业和社会向灾区捐赠。企业支持我市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救灾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县(区)为单位统筹新农村建设资金、深山库区移民资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全力保障集中连片灾民新村建设。对特别困难群众建房和受损房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从财政资金中再予以适当补助。 五、有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对灾区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把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今年下半年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应尽快成立县区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尤其要加大对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力度。市政府成立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陈九根为组长,副秘书长王钦国、市民政局局长艾振华、市发改委主任张健为副组长,市发改、财政、民政、农业、水务、教育、交通运输、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安监、地税、监察、审计、农村合作银行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灾后生活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的牵头协调,市发改委负责灾后生产救助和基础设施修复的牵头协调。 ㈡强化部门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市民政局要切实担负起牵头协调的职责,做好有关查灾核灾和救助对象的确定工作,全面负责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早稻绝收户、种养绝收大户、山体滑坡受损农户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情况和数据。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地税局以及市农村合作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的工作,出台具体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灾民负担。市农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社会基础设施。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管,确保生活救灾资金全部用于解决口粮和倒损房新建、维修上,确保生产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㈢规范工作程序。各地要在全面核灾的基础上,按照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张榜公示,逐户、分类登记,制成《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花名册》和《受灾群众倒房重建救助台账》,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户。早稻绝收户、农业种养绝收大户的核灾工作由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初查,与同级民政部门共同确定救助对象,其它救助对象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各县(区)核灾汇总和救助审定台帐及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