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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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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10]65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7生效日期:1900-01-01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甘政办发[2010]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是201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所办“14件、23项”实事之一。目前,《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一、项目背景。

  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按照《“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要求,切实加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特教学校”)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

  二、目标任务。

  新建特教学校4所,改扩建特教学校1所,新建校舍21000平方米,配置教学康复训练设施约500台(件、套),建成后新增在校生约800人。2010年,实现市州和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重点县区都有特教学校;进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四类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以上,进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0%以上。全省特教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4000人,特教学校达到23所,教学班数量达到350个左右,特教学校校舍总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初步具备系列的教学及康复训练设施,基本适应和初步满足社会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的资质。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全省特教学校结构布局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切实保证施工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标准不打折扣。

  (三)落实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法人制度,做到事事有人管,责任到单位、到个人。

  (四)把好设计、施工质量、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

  四、资金筹措。

  计划投入资金2900万元(含设备购置资金400万元),其中拟申请国家投资18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100万元。

  五、工作进度。

  1—4月,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5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标工作。

  6—10月,全面开工建设,力争秋季开学前项目竣工。

  11—12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工作。明年春季开学前交付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由教育、发展改革、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特教学校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有关市州和项目县市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发展改革、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项目报批、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严格建设程序。全省特教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建设、监测、评估、验收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法规办事,切实把好建筑材料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六无”(无报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证明承包、无图纸施工、无工程监理、无验收就使用)工程。新建校舍使用年限须达到50年以上。

  (三)严格资金管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财政国库,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坚决杜绝各种截留、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建设项目完工后,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加大对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力度,并实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严把质量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建立完整的设计、施工、质监等建设档案,各有关人员须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七、验收办法。

  按照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和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组织验收。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

  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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