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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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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10〕109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3-1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河池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0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河池市气象部门对2010年我市降雨时空分布情况预测,降雨主要集中在汛期,前汛期降雨量偏少;后汛期降雨量略多,与去年同期相比雨量可能偏多,局部地区强降雨可能性大。因此预测我市今年地质灾害高发期为5月~9月;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主要为岩溶山区、新近开挖的人工边坡、公路沿线、水库区岸坡、废弃采石场及矿山采空区。

  我市今年地质灾害类型将以崩塌为主,其次为滑坡,此外可能有少量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区地面塌陷及泥石流发生。预测地质灾害规模以小型为主,发生的数量比上年度要多。

  二、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和防范区

  今年5月~9月是我市地质灾害高发期,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岩溶山区、新近开挖的人工边坡、公路沿线、水库区岸坡、废弃采石场及矿山采空区等区域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二)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实际情况,确定25处作为今年重点防范地质灾害隐患点,各隐患点详见附件《河池市2010年重点防范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三、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亲自调查研究、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务必做到组织、责任、人员、预案“四个到位”,确保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防灾工作责任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体系,逐级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屯和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已发现和新发现的隐患点要逐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疏散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应急抢险措施,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让有关人员对灾害有足够的认识,认清自己的防灾工作,了解灾害的威胁情况,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着力抓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危险)点,要落实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专职监测人,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工具。监测人由灾点所在地具有较强责任心的居民担任。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记录,按统一表格填写,监测记录表格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到各监测点的监测人手上。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加密监测。地质灾害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掌握情况,分析险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并及时把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分析险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并及时把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部门报告,供有关部门协同分析,为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报和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险情和灾害发展趋势,协调广西河池地质环境监测站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汛前巡查、汛期检查、汛后复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派人定时或不定时对本行政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以便随时掌握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土、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汛期雨情、水情、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水平。

  (六)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速报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好汛期值班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必须保证汛期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必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对因故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视情况通报批评,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县(市、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挥部成员由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民武装部、环保局、旅游局、林业局、安监局、卫生局、气象局、建设局、教育局、移民局、公路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八)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编制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气象、水文部门要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及时做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3.水利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堤坝、水库及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4.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

  5.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6.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7.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区、废渣堆放点、采场和采空区的巡查及检测,特别要防止采空区、采场的高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强降雨等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交通畅通。

  9.旅游部门负责制定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游客安全。

  10.移民部门负责制定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移民居住点移民安全。

  11.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

  12.国土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要加强汛期前巡查、汛期中检查、汛期后复查工作并做好三个阶段的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使灾情能及时上传下达;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灾电话(市政府报灾电话:0778-2289966 2111332),随时接受群众报灾。

  (九)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有效减少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人为工程活动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各类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防灾意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刊专栏、条幅、板报等手段,继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防范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地质灾害处置和防灾自救互救能力,扎扎实实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河池市2010年重点防范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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