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政发〔2009〕61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低保法规制度日趋完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城乡低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也得到较好发展,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仍然存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不够高、资金筹措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针对性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具体要求,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一)提高保障标准。我市市、县(市、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于2009年6月提标后已符合自治区的新要求,按标准实施。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于2009年6月起由每人每年683元提到每人每年1000元,但未达到自治区“到2009年12月,市、县(市、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196元以上”的新要求,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12月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96元以上。 (二)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按照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适当提高补差标准。2009年城市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均补差要提高到150元;2009年1月至9月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要达到45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要提高到50元。 三、进一步理顺筹资机制,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桂政发〔2009〕66号“我区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机制”和“所需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自治区分别与市、县(市)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即:对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市承担20%;对县(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县(市)承担20%”、“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所需农村低保资金,对市部分,自治区、市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对县(市)部分,自治区、市和县(市)三级财政按照8:0.5:1.5(实行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的县按8.5:0:1.5)的比例分担”的要求,市、县(市、区)以2009年7月份《关于开展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调查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9〕96号)排查的保障人数为准,以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50元为标准,切实做好我市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工作。一是不断完善现行的城市低保工作机制和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使城乡低保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切实保障困难家庭的生活。二是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应承担的负担比例做好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平均补助标准。三是安排足够的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为推进城乡低保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四是加强宣传,扩大城乡低保工作影响力,使城乡低保家喻户晓。五是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完善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为基层民政服务机构配备电脑、打印机,推进信息化管理。完善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各类城乡低保家庭档案要“一户一档”,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低保档案要存放集中、安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