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期,全省连续发生煤矿事故,尤其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非法组织生产,造成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防止各类煤矿事故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 二、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实施关闭工作 要立即行动,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依照法律政策和相关程序,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从2010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对全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分期分批依法实施关闭。由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责令实施关闭的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确定关闭批次,立即依法关闭,不得在12月底集中关闭。具体关闭煤矿为:全省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见附件1);经调查认定实施关闭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见附件2);已公告关闭的煤矿(见附件3)。 三、严格按标准要求实施关闭 一是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收缴关闭煤矿相关证照,统一交所属市(州、地)政府(行署)集中保管,适时依法吊销。 二是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三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四是妥善做好从业人员遣散工作,确保稳定。 四、加强对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关闭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联合执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开展关闭工作,确保按规定期限和工作要求完成关闭任务。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煤窝点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在实施煤矿关闭的同时,要结合全省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辖区内非法采煤窝点进行拉网排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对非法采煤窝点发现一处,立即坚决炸封取缔一处。对打击非法采煤不力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好大中型煤矿、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供应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煤矿和整合技改煤矿的支持,帮助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建设和技改完成后,要尽快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尽快投入生产,保障全省发展对煤炭的需要。要加强本地区煤炭生产和供应的调度、保障,确保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用煤。 附件:1.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关闭名单 2.经调查认定实施关闭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名单 3.公告关闭的煤矿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