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8〕16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各县区高度重视,按照整改意见认真抓落实,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含非公企业)详细名录书面上报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桂林市西城路20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811191,2566901,传真:2836152 附:《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8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情况联合检查的通知》(市政办电〔2008〕127号)要求,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于2008年9月8日至9月17日对各县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联合检查,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关于对临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二、关于对灵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问题 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为64.27%,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影响缴存覆盖率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数较多的国有企业改制举步维艰,无力建立公积金缴存制度(约3600人);国企改制尚有3个企业停产待改,由于资不抵债无法补缴(补缴资金约70余万元)。县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协调、督促并落实改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以提高全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大部分非公企业(约4300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是导致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的另一重要原因。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三、关于对全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 县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已纳入财政预算,但缴存基数以工资的前两项计,未按工资总额计缴。根据县财政提供数据,2008年县财政供养职工工资总额为14888万元,财政全年补贴公积金按最低5%比例计缴应为744.4万元,实为685万元(财政652万元,单位自理33万元),尚缺口59.4万(另,2006年、2007年县财政均按3%比例(低于最低5%比例)补贴,欠缴2%比例未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部分财政供养单位及国有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财政供养单位中乡、镇国土管理所80多名职工及国企内燃机配件厂200多名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协调工作,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大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要选择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非公企业(如湘山酒业)为突破口,以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四、关于对兴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部分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民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有良好开端,但仍有不少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扩大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五、关于对永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欠缴2007年住房公积金23.81万元问题 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指出,县财政欠缴2007年住房公积金23.81万元。截至本次检查,尚未补缴到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县政府要按计划在2008年底前补缴到位。 (二)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 县财政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时,未将津补贴计入,且实际缴存比例未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最低5%的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三)部分差额拨款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人民医院、堡里乡卫生院、广福乡卫生院、龙江乡卫生院、永安乡卫生院等五个差额拨款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协调工作,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2008年度财政口提前退休人员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2008年度县财政口提前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未列入财政预算,全部停缴。根据《关于提前退休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字〔2001〕11号)第一条“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县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2008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六、关于对阳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没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 县财政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时,未将津补贴计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七、关于对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 县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已纳入财政预算,但缴存基数以工资的前两项计。按工资总额计缴,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尚欠94.48万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单位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县部分企业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动员、催缴工作,督促企业复缴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八、关于对龙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少数乡镇的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改制企业补缴公积金问题 县政府要责成县改制办将公积金补缴列入改制成本,切实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民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有良好开端,但仍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扩大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九、关于对资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最低标准问题 县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已纳入财政预算,但缴存数按人均每月30元补贴计,未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缴存比例约为3%,达不到规定标准;2008年按人均每月30元补贴缴存,仍存补贴缺口66.8万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乡镇学校、医院职工公积金缴存的财政补贴比例问题 县政府应高度重视,在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协调做好平衡和统一工作。 (三)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十、关于对平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最低标准问题 县有十二个乡镇卫生院及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最低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县政府要督促、责成相关单位尽快纠正,并按规定的缴存比例补缴到位。 (二)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未按月拨付问题 县财政实行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季度拨付,造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未按月、足额将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规定,县政府应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 (三)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十一、关于对荔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财政供养单位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未按工资总额计缴问题 县财政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时,未将津补贴计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要督促财政部门尽快纠正,按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部分差额拨款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十二个乡镇卫生院等差额拨款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四条规定,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十二、关于对恭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差额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低于5%最低标准问题 县有七个乡镇卫生院共204人缴存比例未达到5%最低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县政府要督促、责成相关单位尽快纠正,并按规定的缴存比例补缴到位。 (二)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十三、关于对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高新)、雁山五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一)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区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区属财政供养单位与辖区乡镇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不统一问题 区政府应高度重视,在公积金缴存比例上协调做好平衡和统一工作。 (三)部分非公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非公企业作为突破口,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