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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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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和行办发〔2009〕20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1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各事业、企业单位:
  《和田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和田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
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结合我地区实际,现就我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含妊娠期定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有关药费)的支付标准。按照生育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费用定额、超支不补”的原则,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定额包干结算办法。
  (一)顺产:每人1500元。
  (二)助娩产:每人2000元。
  (三)剖宫产:每人3000元。
  (四)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
  (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按300元进行医疗补助;四个月以上的七个月以下流产的按800元进行医疗补助。
  借助于器械如: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牵引助产术分娩的,可享受助娩产生育待遇。
  享受流产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3、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妊娠,自然流产的;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妊娠,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因疾病或因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而终止妊娠的;
  二、参保职工在生育年龄内实施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其标准为:
  (一)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元;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60元;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60元;
  (四)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800元;
  (五)输精管结扎术:200元。
   三、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补助,其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标准为:
  (一)顺产:750元;
  (二)助娩产:1000元;
  (三)剖宫产:1500元;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500元;
  (五)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30元;
  (六)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30元;
  (七)输卵管复通手术:400元;
  (八)输精管结扎手术:100元。
  四、生育津贴
  以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规定生育、参保职工生育前缴费基数乘以享受的产假天数(换算成月),流产应享受的产假天数与生育医疗费同时核定。
  五、待遇申报要求
  (一)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四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负责持相关材料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理个人办理。
  (二)女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生育的,必须在生育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科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三)申报材料中发票及出院诊断证明(原件)须使用A4纸张靠左竖留1寸左右的装订线粘贴,其他材料靠左竖留1寸左右的装订线单面复印在A4的纸上。
  六、生育保险的支付流程
  (一)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是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每月按0.5%的比例缴纳,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严格执行四个月的办理期限,由于单位经办人员不负责,无故拖延过期的,由单位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三)支付流程:生育保险所发生的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先行垫付。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填写《和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发生生育的另外出具无劳动收入证明。经单位核实盖章后带齐相关手续,每月的1号至24号到社保大厅申报办理。
  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携带资料
  (一)生育待遇核定所需资料
  1、《和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女职工申领待遇应携带资料:
  (1)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
  (2)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3)婴儿出生(死亡)证(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双面复印件);
  3、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申领待遇,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携带:
  (1)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原件,居住在城镇的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双方出具,居住在农村的由村委会和乡政府双方出具)
  4、所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员签名。
  (二)流产待遇核定所需资料
  1、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原件);
  2、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透视或B超检查单(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核定所需资料
  1、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原件);
  2、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3、其他相关证明。
  (四)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审核所需资料
  1、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
  2、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八、生育保险待遇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定额支付;
  2、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及经剖腹产手术同一切口进行的其它疾病手术的,如: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第二个手术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标准支付,但不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享受生育保险的人员必须是劳动合同期内且正常缴费的,对于怀孕后才开始缴费的人员,必须出示劳动合同及缴费期间的工资发放表。如发现生育的次月停止缴费变为失业人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50%享受医疗费补助,不核定生育津贴和流产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如发生宫外孕、葡萄胎、保胎等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婴儿存活出生后死亡的,医院开具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按顺产、剖宫产、助娩产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标准支付待遇。胎儿未满足月在母亲腹中死亡,医院实施引产手术,出院诊断证明书注明婴儿的存活情况,按流产标准支付。
  (六)参保职工生育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产科诊疗科目资格的。
  凡不属于在上述范围就诊生育的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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