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9]3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指由市政府部门负责起草,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以市政府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部门原则上应当按每年年初编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文件。若超出计划范围,文件起草前,应当具函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 文件起草工作,市政府部门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立规目的,拟定文件起草提纲;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总结实际经验; (三)围绕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进行实地、书面、电话和互联网等调查研究; (四)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邀请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公民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 (五)文件拟定后,应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分别经各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五条 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有关请示、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报市政府。同时,应当附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意见征求情况以及送审稿的电子文本。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第六条 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本市相关制度现状和背景(参照外地的做法及经验的,附相关资料); (三)通过文件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起草过程及听取意见、协商情况(对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协调不成或仍有重大分歧的,须在起草说明中加以备注); (五)文件重点或核心内容的解释。 第七条 为保证重要文件的起草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凡属于以下几类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事先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沟通,邀请其有关人员参与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调研等起草阶段工作: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财产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人事编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必要时,经市领导批准,以上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集中起草。 第八条 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件拟定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有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三)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存在以上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完善。无修改价值或起草部门不配合修改工作的,作退文处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对涉及的管理体制、分工、保障措施,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再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或相关部门存在重大分歧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起草部门或直接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征求意见函要求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经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加盖本单位印章并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提前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未提前告知且不按时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所涉相关部门落实意见反馈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管理体制、分工、保障措施等有不同意见的,一般应当由起草部门商异议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视情召集相关部门就异议内容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视情提请退文或将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及理据、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所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参加协调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一条 送审稿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