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府法函〔2009〕10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6月20日前,由市、区县政府向社会统一公布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主要是2000年1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政府各部门要将2000年1月1日以前本级政府(含办公室)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部门负责清理的本级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拟作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要求填好《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三)、(四)》,于6月10日前送本级政府法制办,由政府法制办复核后报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决定;部门负责清理的本部门制定的拟作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作出决定,并将文件目录按要求填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四)》,于6月10日前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要将本地区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汇总后按要求填报(只填写废止、失效两栏),于6月12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由于时间紧,工作任务重,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抓好落实,确保我市在6月20日前公布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完成省上安排的任务。 二○○九年六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川府法函〔2009〕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2009年4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以下称《通知》),对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4月21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清理的范围、原则和重点、清理方法和时间要求、清理结果的处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具体制度等内容。当前,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清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为了回应社会对这项工作的高度关注,体现阶段性清理成果,6月20日前分别由我省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对拟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实体要求。按照《通知》的规定,拟向社会公布的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或者内容已经明显过时、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废止后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不会引发争议、不会出现政策和管理“空档”的规范性文件。《通知》规定,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所以目前各地各部门清理重点可以放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有余力的还可扩大至2008年5月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提出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程序。省级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范围包括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省直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定的拟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决定,并将文件目录按《通知》附件7、附件8的内容填写,于6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并附送电子文本(fzbbac4426@126.com)。 市(州)人民政府比照省上的方式进行本地区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布,并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公布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汇总后比照(通知)附件10的要求填报(只填写废止、失效两栏),于6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 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本乡(镇)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基本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各部门负责清理的以同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拟作为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要提前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后,报同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决定。 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6月20日前拟公布的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组织力量抓紧时间清理,确保省领导的要求按期实现。 四、各地各部门在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后,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联系人:审核备案处 伍成旗 联系电话:86604426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