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9〕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现将《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防腐,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本州辖区内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利用国家、省、州、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州、县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我州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由州内施工企业和外来驻州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入滇备案及入州备案手续的施工企业组成。预选承包商名录在文山州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预选承包商进行管理。预选承包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作为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再对预选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国家公共媒体、信息网络等形式发出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立项建设依据、内容、规模、结构形式、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完成质量情况及其公布地点; (四)招标项目的拦标价及其计算依据、公布地点(与设计图纸公布地点一致); (五)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六)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七)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及投标时所提供资料等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拦标价,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拦标价。在报名之前招标人应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并将拦标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部门应到现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开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对投标邀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投标承诺(含工程质量、工期承诺及接受监理、纳税承诺);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及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简历表; (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建造师证等有效复印件(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检验); (六)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表。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入滇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采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后即开始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加报名。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投标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投标邀请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四)开标时,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审查结果。有效投标人满足3家及以上的即可开标。 (五)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六)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拦标价即为中标价。 第十五条 确定承包人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招标投标所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将拟任建造师资格证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待工程临近竣工并有质监部门临近竣工证明时退还,期间拟任建造师不得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将限额以下工程中标承包商及建造师情况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金;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投资、政府提供保证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部分可由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不需另行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建设局、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监察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