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巴府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巴中市建设征地集体土地青苗费、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巴中市建设征地地上建筑物主体、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巴中市林木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巴中市建设征地集体土地青苗费、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位 计价标准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青 苗 费 大春 亩 亩平 1100—1200 当季种植水稻、红苕、玉米、黄豆、菜豆作物 小春 亩 亩平 1000—1100 当季种植小麦、油菜、葫豆、豌豆、洋芋作物 人工草地 亩 亩平 1000—1200 当季人工种植优质牧草 搬家费 户 每户 800—1200 临时过渡费 户 元、平方米 3—4 自拆自建,每户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临时过渡费为:10×(3—4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给过渡费 备注: 一、粮菜间套、混种的耕地按种植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大、小春青苗费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范围内,各县(区)可按当季作物种类的平均市场价格、成熟度或成本投入分类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三、城市、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常年种植蔬菜以投放市场销售为主的集体土地,其青苗费补偿标准,按占用时的青苗种类、平均市场价格、成熟度、产量等四季作物补偿。 四、临时过渡期,起始日期为拆迁协议签订之日,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拆迁人实施产权调换或由拆迁人集中修建居民点还房安置的,其临时过渡期从腾空时起计算超出半年的,过渡费增加0.5倍,超出一年的过渡费增加1倍。 巴中市建设征地地上建筑物主体、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主体结构 单 位 补偿标准 (元) 备 注 主体建筑 框架结构 ㎡ 550—650 砖混结构 ㎡ 350—490 砖木结构(含砖石、条石结构) ㎡ 300—370 砖纤结构(含砖石、条石结构) ㎡ 200—280 供人居住,后墙不低于1.8米,前墙不低于2.2米。 土木(竹)结构 ㎡ 240—330 穿逗木结构 ㎡ 270—350 临时建(购)筑物 ㎡ 50—130 其他构筑物 洗衣台、水缸、案板、灶 个、张、眼 洗衣台80—120元,水缸150—200元、案板100—150、灶100—150元。 烟囱 m 10—20 墙面、隔断(墙)、顶、地板 ㎡ 10—60 养鱼池、微水池、粪池 m3 15—30 水沟 m 5—45 坟、墓搬迁费 座 500—1500 饮水井、窖 口 机压井1500元,普通水井400—600元,窖100—300元。 砖瓦窑 口 600—1500 1万匹以下1000元 沼气池 口 未投产300—500元、投产1000—1500元。 堡坎 m3 条石、砖砌180—240元、浆砌片石、卵石120—180元、乱石、块石50—80元。 院坝 ㎡ 土院坝15元/㎡,混泥土院坝40—60元/㎡,石板院坝60—80元/㎡。 围墙 m3 土围墙10—20元/ m3、砖围墙200—280元/ m3。 注:电视、电话、用电、用水按当地安装费补偿。未列入的建、构筑物种类,拆迁时根据市场造价核定补偿。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时由市政府制订修正系数。 巴中市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 单位 建议补偿标准(元) 备注 木本 药材 大 株 200—500 盛产(胸径10㎝以上) 中 株 10—100 中产(胸径5-10㎝) 小 株 2—5 合理密植株数 竹类 慈竹 公斤 1.0 其他竹类(水竹、斑竹等) 公斤 2.0 花木 花卉 名贵花草 株 200—600 一般花草 株 10—150 合理密植株数 桑树 盛产 株 15—40 初产 株 3—7 合理密植株数 成片用材林(松、柏等) 亩 2000—4000 单块面积0.5亩以上的为成片用材林,薪碳林和灌木林按用材林0.5倍补偿, 防护林按用材林的2倍补偿,特殊用材林按用材林的3倍补偿。 零星用材林(松、柏、泡桐、桤木、杨树等) 大(11-15㎝) 株 20—30 单块面积0.5亩以下的为零星用材林,胸径在15cm以上补偿20元、杂树按低限补偿。 中(6-10㎝) 株 10—20 小(1-5㎝) 株 3—5 根径1㎝以下不补偿 苗圃 经济林苗圃 亩 4000—5000 用材林苗圃 亩 1100—2200 果树类:(苹果、梨、桃、柑桔等) 盛产 株 50—200 初产 株 30—70 幼苗 株 5—10 合理密植株数 备注:1、未列入的植物种类,根据市场价格作价补偿。 2、可移栽、移动、出售的盆景花木花卉不作损毁补偿,只补偿人工费用。 3、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