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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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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颁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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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2-04生效日期:1900-01-01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理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1999年,我市曾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十年来,各地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行政区划的调整合并,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地方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尚未到位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账实不符,产权不明,处置不当,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干群关系比较紧张,来信来访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搞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是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地必须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扎实抓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的重点环节
今后几年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时期, 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意义重大。今明两年内要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明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的行政村达到100%,确权发证金额占村组集体资产总额的90%以上。通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家底清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民主、管理规范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清产核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真实情况,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主要范围是村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对已经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要以账对物,看账物是否一致。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核销,并向群众公布;对有物无账的资产要经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合理评估价值,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在清理资产的同时,对负债情况一并清理核实。通过清产核资,使集体所有的资产账实相符。
二是产权界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文)要求,并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界定。凡将集体资产界定、登记为其他所有者性质的,本着双方协商和尽可能向村级集体靠的原则,在保持原占(使)用单位的使用和管理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加以界定、登记。由于特殊原因难以界定的,暂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并暂按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运行。通过产权界定,使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明晰。
三是建立台账。农村集体资产在全面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后,要按类别建立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收缴情况等。通过建立台账,使集体所有的资产存量、结构、分类和效益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四是登记发证。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主要内容是: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及资产情况;⑵占有、使用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占有、使用集体资产情况。申领产权证时,应如实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凭证、报表等材料。“登记表”由市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宝应、高邮、江都、仪征四县(市)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登记发证由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邗江、广陵、维扬和市开发区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扬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登记发证由市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发放产权证,使集体所有的资产身份得到明确。
五是健全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精神,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具体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通过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要建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好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承担起管理、指导和协调的责任,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与推进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关注,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帮助解决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工作所需活动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10年二季度搞好试点,三季度全面推开,四季度所有村组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并进行登记发证,年底前登记发证金额达到村组集体资产总额的30%以上,2011年全面完成确权发证工作任务。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农村 集体资产 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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