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扬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生态市创建工作积极性,确保生态市建设既定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对在国家生态县(市、区)、国家生态乡镇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实施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按计划通过国家生态县(市)考核命名的县(市、区),每家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二、对2009年底前通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或命名的乡镇,每家奖励人民币30万元(市、县各承担50%)。从今年起,对按计划当年通过国家生态乡镇考核命名的乡镇,每家奖励人民币50万元。按计划当年未完成国家生态乡镇创建任务的,不予奖励。 三、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相应县(市、区)政府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后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主题词:生态市 奖励 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