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工作。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㈠增加的职责 1.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增加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责。 ㈡加强的职责 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㈢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㈡负责制订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新闻和对外法律宣传。 ㈢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和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㈣监督、指导全市公证工作。 ㈤监督、管理、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㈥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㈦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㈧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 ㈨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㈩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协助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等新社会组织基层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市律师协会、市司法鉴定工作者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新余分会和省公证协会新余分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机关内设9个职能科(处、室)。 ㈠办公室。 ㈡政治处。 ㈢法制宣传教育科。 ㈣公证和律师工作科。 ㈤法律援助工作科(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 ㈥司法鉴定管理科(新余市国家司法考试科)。 ㈦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㈧基层工作科。 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科。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含纪检监察行政编制2名);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职数6名。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已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的,不设专职副书记)。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㈠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司法局。 ㈡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08〕13号)有关规定,另核定市司法局财政定额补助指标1名。 六、附则 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