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201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精神,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需要。在我市蒙城县被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范围的基础上,涡阳县、谯城区、利辛县争取尽快进入国家试点地区,2016年前基本实现全市农村适龄居民新农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市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试点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试点地区确定。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及试点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试点县、区财政不低于1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县、区可以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区政府制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区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区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试点县、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和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和安排。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于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养老金标准增加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县、区政府承担。 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县、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八、制度衔接 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蒙城县、利辛县和谯城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蒙城县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村干部参加新农保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各县、区目前暂按原有办法妥善处理。 九、强化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区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整合城乡机构编制资源,因地制宜地探索实践农保机构管理体制新路子。各地通过明确乡镇现有相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职能的办法,或采取在基层相关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履行农保职责。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试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其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同时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试点县、区政府承担。 十、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亳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区政府要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要协调配合,提供农业户口人员的相关资料及其核查比对情况;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大对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新农保工作力量。 (二)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县、区政府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报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建立每月调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度,认真总结经验,着力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导。新农保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农民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四)扩大试点范围。涡阳县、谯城区、利辛县政府要夯实基础工作,尽快摸清、摸实人口年龄结构,尤其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建立基础台账;加强业务人员学习培训,争取尽快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逐步实现全市农村适龄居民新农保全覆盖。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