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惠州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意见 惠府办〔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推动我市规范有序地开展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积极推动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力争使辖区5家联社主要监管指标和股权结构尽快达到监管要求,组建全市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争取用1年时间推进完善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结构,条件成熟时以市级为单位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二)总体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原则。全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由市、县(区)二级政府共同推进。市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全面部署、整体推进;各县、区政府负责领导推进本行政区域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二是市场化运作原则。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 三是统一模式原则。在全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我市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按照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统一选择农村商业银行产权模式、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进行改革。 四是循序渐进原则。按照“先达标、后升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思路,指导、督促辖区5家联社按期达标,及时启动改制工作,力争尽快将5家联社组建为全市统一法人的惠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争取用1年时间推进完善全市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条件成熟时启动以市级为单位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工作。 二、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成立惠州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市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配合做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仕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跃年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委办、市委农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惠州办事处(简称省联社惠州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共同组成。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区改革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重大政策建议及提请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周跃年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吕小敏 市金融办主任 唐 文 省联社惠州办事处主任 刘子尧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伟丰 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拥文 惠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成 员:由市金融办、财政局及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省联社惠州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三)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阶段。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相继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出台工作方案,启动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 (二)达标阶段。力争2010年6月底达到组建全市统一法人的惠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准入标准和条件,力争2010年底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标准和条件。 (三)组建阶段。力争2010年底完成组建全市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条件成熟时启动组建全市统一的农村商业银行工作。 四、改革内容 (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1.分步实施:积极推动我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条件成熟时把我市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2.以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加快内部改革,优化股权结构,构建简捷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全面防范和管控风险;建立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大对“三农”信贷的支持力度,拓宽现代化农村金融服务渠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惠州办事处负责行使对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并向市政府及其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省联社惠州办事处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合作,加强与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和惠州银监分局的沟通,建立健全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新机制。 2.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董事长、理事长、监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以下统称高管人员)实行系统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以农信社为主,地方协同管理。农信社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并协商一致后,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高管人员拟任人选,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审议,并经银监部门任职资格审查批准后聘任。 3.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中的职责。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防范风险;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协助农信社及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案件,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三)建立健全整体解困、协调发展新机制。 1. 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部署,加强深莞惠三地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资源整合、业务合作、人才交流、信息共享,实现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2.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结合政府出资、行政推动等方式,通过市场化形式与特困农村信用社开展定向合作,使特困农村信用社达到监管要求、协调发展。 3. 对我市经营特别困难、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完成风险处置工作,按时达到监管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改制环境。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外宣传,以改制为契机,争取社会公众的广泛理解与支持。筹建工作开始后,各县、区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 (二)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 市金融办作为市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深入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管,积极推动农信社改革工作。 (三)加大责任追究考核力度。 1. 省联社惠州办事处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负责制定辖区内联社改制总体规划,指导督促辖区内联社对照改制要求完成指标达标工作,依法合规开展申请组建、筹建、申请开业等各项改制工作,及时汇报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2. 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负有分责任。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列入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不能按期达标和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区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门工作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区政府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进行督办检查。 (四)协同配合,大力支持。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与银监、人行、工商、税务、国土、房管、法院、公安、农信社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同配合,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的基础上,出台帮扶措施帮助农信社达标,大力支持农信社改革;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研究出台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文件,确保农村信用社顺利完成改革任务。 (五)防范风险。 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同时要注重股金稳定,制定股金稳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改革过渡期间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金融服务正常开展。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风险监控,发现风险,及时预警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在改革期间全市农村信用社整体经营稳定,确保农信社改革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开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