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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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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9]25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0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自治州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自治州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州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升全州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第五届新疆国际旅游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确保辖区内食品及兽药、饲料行业不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种(养殖)植环节的监管和整治。各县市、各级质监、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对区域内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强化溯源管理。结合“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向农牧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加强牲畜标识制和对畜禽屠宰行为的监管,严格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按照食品安全的规定和《动物防疫法》的要求,6月底前各县市家禽交易屠宰市场全部搬离城区,新建屠宰点(场)须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整治。各县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有效落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厂驻企监管制度和食品批批检验等生产制度。围绕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肉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及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整治。各县市、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点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的快速检测和监测,完善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群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和整治。各县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的监督检查,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按期年检。全面实施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时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早市、夜市及食品摊贩卫生状况的整治。加强农牧区集体聚餐监管,推行农牧区集体聚餐报备制,对未报备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星级酒店、旅游餐饮等单位,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各县市和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及流程,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完善学校、托幼园所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对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自办或承包食堂的卫生检查力度,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使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与卫生、工商、经贸等部门共同实施校园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支持连锁超市、放心店向校园延伸,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和综合整治。
  四、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从3月至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3月1日-3月15日)
  1.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重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整治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2.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工作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3.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3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余文静,联系电话:2323037。
  4.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15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二)组织实施(3月16日-6月20日)
  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突击检查、集中整治、联合行动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3月16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对辖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拉网式”检查。
  2.5月1日至5月15日,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和解决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3.5月16日至6月20日,结合整治方案,追踪溯源,全面整改。
  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检查和整治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0日前对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三)总结验收(6月21日-6月30日)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6月20日前,各县市、各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总结。
  3.6月23日前,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各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整改、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6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6月30日前将全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州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要细化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市要增加投入,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要加强督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等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分工协作,完善机制。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和各项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不出问题。要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特别是加大对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整治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以案说法,教育群众,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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