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认定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种牛场、种羊场: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按照“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方针,现就做好地区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行署成立塔城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鲁维玉担任,副主任由地区财政局党组书记车建国、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严万林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地区劳动、财政、税务、经贸、国资委等部门抽调,具体人员如下:王芳(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科长)、许祥龙(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工资科科长)赵锐(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佘翠花(地区财政局社保科科长)、程清兰(地区经贸委企业科科长)朱长虹(地区地税局法规科科长)、姜涛(地区国资委投资项目科副科长)、郭志丽(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负责人)。 二、制定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条件 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审核认定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是指企业在2008年10月底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2008年10月以后,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与上年同期相比,经营困难,产值和销售额下降,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未达到破产,有望恢复生产经营。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很少。“没有裁员或裁员很少”是指自2008年10月份以来,企业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但企业仍然采取有效措施,没有裁员或裁员额度没有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8—10%(20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8%,10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10%)。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主要指企业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停产半停产状态,流动资金紧张,支付工资压力较大,缴纳社会保险确有困难,但仍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认定困难企业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的困难企业,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三)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第一季度《企业职工工资表》、《职工花名册》; (五)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第一季度《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六) 2008年和2009年第一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七)工会或职代会出具的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或生活费、职工在岗情况等相关证明。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携带所需材料并填报《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一式五份(表附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县(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县(市)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审核无异意的,报地区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地区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参保所在县(市)审核认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地区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认定的困难企业,2009年内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中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企业上报材料不全或资料记录不明确的,要及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二)各县(市)、各行业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致部署,密切协作,高效、准确组织好本县(市)、本行业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确保扶持政策及时到位; (三)各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情况和认定材料。对提供虚假情况、谎报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困难企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O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