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各事业、企业单位: 地区清房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实施意见 (地区清房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 为推动我地区集资建房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和自治区《关于研究我区清房、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0〕1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纠正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基本保障问题,推动我地区集资建房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清理规范对象 各县市、各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12 月31日结束。 (一)调查摸底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县市、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填写《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将填报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后,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进行汇总。《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汇总表》及调查摸底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监察局)。 (二)纠正问题阶段(11月16日至12月20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汇总总结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各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情况工作总结报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责任感,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干部群众做好表率,把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做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具体行动,确保清理规范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清理规范集资建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人做好规范清理工作。 (三)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澄清模糊认识,消除在住房上的攀比思想,提高纠正问题的自觉性,理解、支持和配合清理规范工作,推动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审核,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在调查摸底、纠正问题中如实填报并纠正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理;对不如实填报、不认真纠正,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且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联系人:徐进平 联系电话:2037106 附: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 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级(职称) 备 注 配偶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级(职称) 住 房 情 况 住房 性质 产权单位 建筑 面积 (㎡) 购房 单价 (元/㎡) 住房地点(地址) 购房 时间 房屋 类别 本人或配偶是否复转军人:是( )否( ) 领取军队住房补贴金额 元 单位住房补贴金额 元 领取货币化补贴金额 元 职 工 单 位 配 偶 单 位 当地房改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纪检部门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单位纪检部门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印章 签字 印章 签字 印章 本人签字: 填报时间: 填 表 说 明 1、离退休人员填写“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级(职称)”栏,以离退休前单位职务、职级(职称)为准。 2、“住房性质”填“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其他”,(含外地购房)。 3、“产权单位”填所居住住房的承建单位。 4、“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或设计图纸上的面积为准。 5、“购房单价”以每平米收取的实际金额为准(房改房可不填单价)。 6、“购房时间”填写建房批准立项时间。 7、“房屋类别”填“多层砖混”、“多层框架”、“小高层”、“高层”;六层以下为“多层”、七层至十二层为“小高层”、十三层以上为“高层”。 8、“单位住房补贴金额”指单位为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提供的补贴款。 9、“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必须由主要领导本人签字,不能以加盖私章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