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日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5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组织实施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开展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市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配置和节约利用土地责任。拟订全市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确定;对评估的宗地价格确认、备案。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全市耕地保护与鼓励耕地开发措施,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占补平衡;负责由省、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监管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的申报、审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授予、出让和转让;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论证及审核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上报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制定全市矿产资源的发展规划。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及治理的责任。制定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水质评价工作;承担地热水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的审批及监管工作;参与地下水、地热动态监测,保护地质环境;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方面突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专项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国土整治等费用的使用情况。 (十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7个: 1、秘书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秘、办公自动化、信息公开、机要保密、对外宣传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保卫、信访稳定及应急管理工作。 2、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计划生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发展规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查;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4、耕地保护科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及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用途管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指标管理及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县市区土地统一征用工作。 5、地籍管理科 拟订全市地籍调查、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评等定级,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市、县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并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6、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等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评估价格的确认,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事务所。 7、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承担权限内矿产储量、采矿企业立项报告和闭坑报告的审批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负责采矿权的审批、出让、转让、出租的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核定的开采限量,负责全市用于商业经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地下水、地热的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国土高新分局)。 五、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实行市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双重领导,以市高新区管委会管理为主,业务受市国土资源局指导,配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