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三日 咸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5号),设立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二)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四)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农药、饲料有关许可及监督管理。 (八)拟订全市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动物(除野生动物外)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官方兽医、职业兽医管理工作;承办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 (十)负责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除森林外)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十一)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承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统计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五)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污染源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十六)研究制定全市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果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指导果业生产、加工和果品的销售工作。 (十七)开展农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全市农业利用外资规划,审查农业重大引进项目,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内设机构8个: 1、秘书科 承担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秘、办公自动化、信息公开、机要保密、对外宣传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计划生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保卫、信访稳定及应急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 2、农业产业化科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及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提出扶持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布局和政策建议;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指导一村一品发展工作。 3、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全市种植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提出救灾物资和资金的分配意见;承办市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验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外事接待任务。 4、经营管理科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承担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工作。 5、信息监督科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承担组织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6、科技教育科 承办市政府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工作。 7、畜牧兽医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承担畜牧兽医行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管理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职业兽医管理工作;指导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检测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兽医医政药政、种畜禽管理、草地资源保护及建设工作;负责饲料行业管理工作。 8、市果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果业发展动态,研究拟订果业产业化发展措施,指导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果品品质的改善及加工新产品开发;提出有关果业产品、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拟订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管理果业生产、加工、流通与出口各环节的工作;指导果品加工、贮藏业合理布局;负责果业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金管理;负责果业科研、教育、宣传、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和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果品促销工作,协助设立国内外营销窗口;管理果品标识、标志,扶持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发展果业中间服务组织,指导果业服务体系建设。市果业办公室内设综合管理科、生产技术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果业办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1名(副县级);畜牧兽医局局长1名(副县级),兽医官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归口管理市农机管理中心。 (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市农业局挂牌,其“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