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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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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10-2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实施方案和阿勒泰地区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提出的《阿勒泰地区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实施方案》和《阿勒泰地区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阿勒泰地区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
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管理,大力推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体系,提高税收征缴工作效率,保证征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规范高效的税款收缴管理运行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过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横向联网,实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方便纳税人缴税,加快税款入库速度,提高税款征缴和财政资金运转效率。
  横向联网工作分三步实施:2010年11月在阿勒泰市选取50家企业及50家个体工商户进行试点,清算银行要覆盖所有金融机构;2010年12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富蕴县、哈巴河县进行试点;2011年3月,在全地区范围内推行。
  (二)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简化纳税缴库程序,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缴税业务,提高税款征缴工作服务水平。二是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建立各环节相互制约、科学合理的电子缴库流程体系,在保证税款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税款资金征缴入库效率,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三是有利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横向联网系统,建立健全财税库联网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四是有利于规范程序,合理界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商业银行的工作职责,规范税收收入征缴程序和业务操作,保证税款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五是有利于监督管理,通过横向联网,提高税款缴库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税款征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税款资金规范、安全征缴入库。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电子缴库方式。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不具备划缴入库条件的,采取自缴入库方式。在电子缴库信息发送方式上,电子缴款书等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由税务部门发送国库,国库转发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随着横向联网工作的深化,逐步实现财政、税务、国库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程序和信息共享方式。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按规定程序自动交换信息,实现对电子缴库信息、国库报表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共享。财政、税务、国库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信息共享方式,扩大信息共享内容。
  (三)建设横向联网系统。在财税库三方业务程序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成财政、税务、国库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横向联网系统,强化网络系统管理,严防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切实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培训工作。财政、税务、国库和商业银行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掌握新制度、新业务,为顺利实施横向联网提供技能保障。
  (二)做好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税务、商业银行要利用网点优势向纳税人做好三方协议签订的宣传工作,及时交换纳税人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要将纳税人信息发送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填写纳税人开户行、清算行、账户等信息后,发送给税务部门进行维护,最终完成协议的签订工作。
  (三)做好横向联网后税收征缴监督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电子缴库后,税款划缴入库等业务主要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完成,财政、税务、国库应高度重视税收征缴入库监管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做好共享信息使用和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税款征收全过程的监控,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国库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税款经收、税款划转入库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实时划款、及时入库。同时,各联网部门应研究建立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税收征缴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四)部门各负其责推进实施工作。实施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部门多,业务协作性强,需要各部门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税务、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横向联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联网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财政系统横向联网实施工作,研究制定辖区横向联网具体实施办法。税务部门负责组织税务系统实施横向联网,做好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工作,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和有效。国库负责国库的横向联网,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等业务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负责配合实施横向联网,做好业务软件的衔接和培训、使用工作,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运行情况,保证经收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阿勒泰地区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地区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财政、税务、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等联网单位,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 实施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工作。

第二章 电子缴库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
  (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
  (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 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联网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
  (二)按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按规定调取和查用业务信息。
  (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五)按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联网单位间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现状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
  第十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库入库清单、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和电子免抵调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财政、国库、税务部门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二条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部门生成。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划缴入库方式采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自缴入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电子缴款书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名称及代码、缴款书编号、生成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缴款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税种、税目、金额、所属时间、限缴日期等。电子缴款书必须含有以上基本要素信息可结合管理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相关要素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票号码;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收款国库(银行)名称、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合计)金额;第几次打印、打印时间、复核、记账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记账的依据。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基本素包括:清单流水号、制单日期;缴款人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收款国库、预算级次编制。
  第十五条 电子退库书,是纸质收入退还书的电子形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由税务部门负责生成电子退库书。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中,以纸质收入退还书为依据,电子退库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电子退库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退库书编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退库金额、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退款国库、生成日期;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原缴款书编号、退库原因等。
  第十六条 电子更正通知书,是纸质更正通知书的电子形式。按规定需由税务部门填制更正通知书的,由税务部门负责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税收收入国库更正业务中,以纸质更正通知书为依据,电子更正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电子更正通知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更正通知书编号、生成日期、征收机关;原缴款书编号、原预算级次、原预算科目、原收款国库、原列金额;现预算级次、现预算科目、现收款国库、现交易金额;更正原因、备注等。
  第十七条 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是纸质免抵调通知书的电子形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的税收收入免抵调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税收收入免抵调业务中,以纸质免抵调通知书为依据,电子免抵调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编号、生成日期、征收机关;免抵调增预算级次、免抵调增预算科目;免抵调减预算级次、免抵调减预算科目;调库国库、免抵税款调库金额等。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在横向联网系统开始运行前,应相互提供基础信息(含公共数据代码等),以便于管理相互发送的业务处理信息和共享信息。
  第十九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自行到商业银行缴税的情况,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引导纳税人采取划缴入库方式。
  第二十条 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应事先由税务部门、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关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及时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
  第二十二条 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应审核相关要素,将校验审核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三方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的信息后,及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国库将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打印电子缴库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不符的,国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查询,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查复。
  第二十五条 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付款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库反馈的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及时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相关业务数据,对付款不成功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部门已有纳税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采取银行端查询方式办理电子缴库,从其银行账户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同时生成电子缴款书及时发送国库。纳税人或税务部门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到商业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税款,商业银行将税款资金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传送至国库。国库将收到的税收收入纸质缴款书与电子缴款书信息比对审核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并将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税务部门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具完税凭证。对于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税务部门必须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后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联)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收讫”章,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部门留存并定期销毁,第五、六联收开票税务部门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应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发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等业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部门收到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于次日上午反馈国库,并完成相关业务处理。经核对有误的应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或退库。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进行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退库时,生成电子退库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对收到的电子退库书进行校验审核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退库日期,进行具体的税款退库操作,并完成相应的国库账务处理。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将办理电子退库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退库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退库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国库更正业务时,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更正通知书后,根据电子更正通知书注明的原电子缴款书编号或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更正日期,调整国库预算收入报表和相关账务。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更正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免抵调业务时,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后,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对电子免抵调通知书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进行相关报表及账务处理。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办理电子缴库业务,必须按日对账,确保税款安全和准确。
  第三十七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发送国库相关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工作需要,向其发送预算收入总额分成日(月)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月)报表、免抵调业务日(月)报表等其他报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在电子缴库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横向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征缴入库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 税务部门是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的发起者,应当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国库对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接收的电子缴库信息的合规性进行校验审核,并对已处理的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对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的,依照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税务部门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征收或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社会保险基金及矿区使用费等收入,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国库、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征缴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已有资源和信息化成果,积极完善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
  第四十七条 随着横向联网工作的深化,财政、税务、国库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程序和信息共享方式,扩大信息共享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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