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本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9〕3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行署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本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哈密地区行署进一步清理 取消和调整本级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经行署研究,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署本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总体目标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严格地、县(市)两级审批权限,应当由县(市)审批的事项必须由县(市)办理,能下放县(市)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到县(市)。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或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调整或下放。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其他外省(区、市)及地(州、市)没有设定或已取消的项目,地区原则上予以取消。 (五)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市)实施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利于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给县(市)审批。 (六)对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做进一步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能够在网上办理的必须网上办理,同时要大力压缩时限。 三、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包括地区行署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具体范围是: (一)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二)对照《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行署发〔2004〕48号)、《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行署发〔2004〕58号)、《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110号)和《地区行署关于调整 取消 合并部分已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行署发〔2007〕91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 (三)对照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或修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四)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文件新设定或取消、确认、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五)对照地区行署文件取消、确认、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新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四、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09年3月23日-4月20日)。各县(市)政府、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按照清理、取消和调整的工作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网上办理或取消、合并、下放的意见;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整合的建议;对新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列出明确的法律依据。 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并将表格一式2份及电子版,于4月20日前送地区行署法制办。 各县(市)政府对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于4月20日前报送行署法制办。 (二)审查、调整阶段(2009年4月16日--5月20日)。地区行署法制办对各县(市)政府、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拟保留、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合法、效能、便民的原则进行审核,并就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会同地区发改委、监察局、编办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向行署提出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建议报告。 (三)公布阶段。地区行署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报告审定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清理结果公布之后,涉及对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调整和下放事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行署法制办通报情况,共同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县(市)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都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个大局,从服务经济建设、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民生改善出发,着眼于推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改善民生的能力,促进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县(市)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认真进行清理,全面真实地填报本单位、本系统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漏报、瞒报。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送清理意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强化督促指导和责任追究。地区行署法制办、监察局、编办、发改委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漏报、瞒报、逾期不报单位,地区行署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