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扎实开展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 阿行署办〔2009〕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努力提升地区农村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因地制宜、排难而上、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农业、安监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履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职能。通过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逐步构建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格局。 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 各县(市)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农村消防工作三年(2009-2011年)规划,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场)、村的消防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阶段性的检查、评比和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要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对消防整治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统筹安排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整治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统一检查,统一考评验收;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工作实际,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推广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过程中做好防火、防灾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火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文体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加强对各派出所民警、乡(镇、场)、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各基层派出所要将农村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依法对辖区内的乡(镇、场)单位、学校、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乡(镇、场)、村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三、明确目标,强化措施 要重点抓好集中居住村落的消防安全工作,逐步辐射推向边、远、散村落。在农村村镇建设中,一定要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四项标准》(新政办发明电〔2008〕 164号),建立一批消防安全示范村,推进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年内,阿克苏市、库车县、沙雅县各建一个示范村,其余县在2010年各建一个示范村。 (二)乌什、柯坪县和温宿县佳木镇要在2009年6月份前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同级人大审批;拜城、新和、沙雅、温宿县和库车县化工业园区及阿克苏市喀拉塔勒镇的消防规划编制,要在2009年8月份前完成并通过同级人大审批;各县(市)工业园区消防规划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并通过同级人大审批。 (三)2009年,距离专(兼)职消防队20公里以上且人口超过1万的乡(镇、场),50%以上要配置l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全地区60%以上的村庄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修建消防水池。 (四)2010年,按照国家《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标准,100%的村、乡(镇、场)要实现消防安全整治创建活动达标, 构建“一镇一车一消防站、一村一罐一义务队”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一是因地制宜,完成村庄消防规划。各县(市)消防部门要积极指导完成村庄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可结合实际,参照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布尔增村的做法,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通道改造、基本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等工作计划和任务)。二是购置装备,加强村镇消防队伍建设。无消防站的乡(镇、场)均要配置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人口相对集中且有条件的村庄可设立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口,要利用广播、高音喇叭等工具,建立火灾联络、义务消防队员集结等预警和处置机制,力争所有村庄达到“一村一义务队,一移动罐,一机动泵,两枪十带”等消防基础设施配置标准。三是全面整治,有效规范村庄消防安全环境。要结合抗震安居工程和庭院改造,加快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规范村庄消防安全管理,统筹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加强消防通道和水源建设,着力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全面减少火灾诱发因素。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各县(市)建设、农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紧抓住《自治区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统筹规划,通力协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和《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8号)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平安建设等考核验收内容,切实做到消防整治与村庄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二)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各县(市)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方法,制定具体的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镇村庄整治工作的帮扶指导,树立本地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典型,同时,有计划地在其他乡(镇、场)全面推开,推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的整体发展。 (三)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各县(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要立足农村实际,以提高意识、加强服务、规范管理为主,以改善设施条件为辅,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规划,分类指导,不搞形式主义,不强求一律。要着重做好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要根据现有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等因素,重点解决好村庄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问题,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 (四)完善机制,注重长效。各县(市)要建立自下而上、分工明确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县(市)、乡(镇、场)、村三级监管,建立健全考评奖惩机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乡(镇、场)、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适时对乡(镇、场)、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验收,评比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内容。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