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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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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09]45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0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45号


喀什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现制定《喀什地区地直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发〔2006〕149号)和《喀什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喀署发〔2007〕1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为彻底解决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各族干部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地直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经济困难、无房家庭干部职工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认真贯彻住房保障政策,加大解危解困工作力度。经鉴定居住房屋为C级或D级危房必须限期拆除重建,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地直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改制企业)1.2万户居住平房、危旧楼房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
  地直企事业单位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地直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改制企业、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等)干部职工中,居住在喀什市城区中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危房户、简易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现有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房户(包括平房和危旧楼房)。
地直企事业单位保障性住房首先解决居住在拟建住房地块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每个职工家庭限购一套保障性住房。凡参加过房改购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保障性住房。
对所购房改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包括平房、槽心板、空心板楼房),同等条件下(或同一地段、同一土地类别、同等结构类别等)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补一”原则予以房屋置换。

三、建设要求
  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工作由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总体负责(包括政策解释),实施主体为喀什市人民政府。
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行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与住房保障建设相结合。在实施住房保障工作中,要按照科学规划、民主决策,职工自愿、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稳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在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时,相关地直企事业单位要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并配合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干部职工住房情况的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做好购房对象的审查、相关协议的签订、拆迁安置等工作。
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采取租售并举等多种形式,建设三种户型:即50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主要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租售:
1、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廉租住房,房屋产权为喀什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租金。
2、50平方米以上住房,50平方米以内按照均价600元/平方米出售,超出5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实际建房成本,交清购房款后入住,并确权发证,确权发证5年后方可交易。
改造后的住房分配由各地直企事业单位根据与职工签订协议自行协商分配,经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喀什市确认后,由喀什市房产部门确权发证。

四、实施步骤
(一)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要督促各有关单位对干部职工住房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逐户登记建档,对建房对象进行审查、公示,签订协议(包括过渡安置、廉租住房、购房、住房一比一置换等内容)。
(二)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确定拟建房地块,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户型设计,并与喀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协议后,向干部职工公示规划设计方案。
(三)过渡安置费原则上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对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地区财政可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过渡安置职工户数,地区国资委负责安排督促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发放过渡安置费。
(四)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各有关单位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程序、手续,开设绿色通道。
(五)地、市两级建设部门共同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确定工期。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工程造价审核手续。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干部职工公示建房成本价及其主要构成。
(六)由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收取购房户的预付款,并及时将预付款交给喀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七)购房户一次性交清房款,分房入住后,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喀什市房产部门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及时发放到购房户手中。如购房户暂时无法交清房款,则按照廉租住房政策予以租住。
(八)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约化利用土地的原则,凡现有土地性质属居住用地的,待本片区职工住房解决后,腾出的土地要及时划转给喀什市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九)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总体工作,地区发改、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喀什市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建设工作,确保按期施工,如期竣工交付使用。各地直企事业单位积极负责本单位职工危旧住房拆迁、过渡安置、职工住房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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