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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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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汴政办[ 2009 ] 100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15生效日期:1900-01-01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指南的通知

汴政办[ 2009 ] 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指南》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开封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指南

为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健康规范开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根据《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内涵及目标
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及时得到无偿的法律帮助。其核心是有案必办、有问必答,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目标是:
(一)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
(二)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三)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救助;
(四)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五)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5.当地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1.经济困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下(含1.5倍);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任务及措施
(一)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分管法制或信访的领导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管理和协调法律援助工作。
民政部门应将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以及符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名册定期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备案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直接给予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困难群众逐户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信访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并通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援助。对重大和集体信访事件,信访部门认为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快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予以援助。
公安部门在处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付的,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受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到位,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及时聘用、招录符合法律援助工作条件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充实法律援助队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的培训内容中应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的规定。 
建设部门应对建筑工地中的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规定宣传,凡是2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都应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宣传固定板块。
残联部门应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残疾人逐人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规定宣传,各级残联应当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站,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对消费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纠纷、医患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同意并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调解。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
1.配齐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市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应达5—10人(专职律师1—3人);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应达3—5人(专职律师1—2人)。
  2.加强业务经费保障。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年;县、区级法律援助经费不低于8万元/年;
3.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不低于4—6间(或面积不低于60—90平方米),配备电脑(至少有1台电脑接入互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档案橱柜、交通车辆等主要办公、办案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4.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
  (1)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临街一楼地方设立接待室,悬挂统一标识,标明接待时间;
  (2)接待室的等候区域与接待区域要分离,并设立私密区,符合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要求;
(3)设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可为聋哑人聘请手语翻译;
(4)接待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上岗;
  (5)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电话、受援人权利义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栏等;
(6)摆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三)确立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地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1.要充分发挥和合理调配律师资源。以社会律师为法律援助主要实施力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促进社会律师公平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1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适当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完善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制度,确保案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400—1000元。
2.积极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在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同时,要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律师资源不足的有益补充,指派其办理与其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事项。
3.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团体、高等法律院校等社会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加强法律援助社会力量,建立志愿者名册。组织志愿者开展办案心得交流、疑难问题讨论和社会宣传等活动,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四)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1.统一全市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号码。全市开通统一号码为“12348”的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
2.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创新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方式,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增设法律援助受理点,直接受理群众法律援助申请。
3.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减少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环节,缩短审查时限;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凡纳入资料库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五)加强办案质量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制度
  (1)加强旁听制度。对200件以下的案件,旁听率不低于5%;对200件以上案件,不低于3%。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集体讨论并旁听。
(2)采取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的方式监督办案质量。对200件以下的案件,电话回访率不低于20%,上门回访率不低于3%;200件以上的案件,电话回访率不低于15%,上门回访率不低于2%。
(3)建立案卷归档清理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凡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当年底要彻底清理一次归档情况,做到结案的案件一律及时归档。每年对办结归档的案件进行质量审查和评估。  
(4)市司法局要不定期抽查县、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5)加强投诉查处工作,做到有诉必受理、查实必处理制度。
2.市司法局应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
(1)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法学专家组成,定期开展专项质量评审。
(2)建立办案激励机制,对案件办理质量高的援助人员予以奖励。
(六)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为切入点,重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各县区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做好大众宣传;建立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信息简报。
2.抓好重点部位的宣传。法律援助宣传的重点部位是社区和乡村。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法律宣传,使每个困难群众都知晓法律援助制度。做到每个行政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条法律援助墙体标语(公示牌、宣传画)。各级公安、劳动仲裁、信访、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残联等部门要配置法律援助宣传手册,便于群众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上述部门工作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告知。
3.注重目标群体,抓好重点对象的宣传,加大对农民、农民工、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宣传力度。
  4.各级行政司法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制度列入“五五”普法内容,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普及面。
四、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
(一)群众满意 
通过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有效开展,使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维护人权的执政理念有更积极评价。对受援人回访满意率达90%以上。
(二)社会反映良好
  1.通过法律援助解决信访案件尤其是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
2.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明显的效果。
(三)领导认可
应援尽援工作成效要得到各级政府领导的认可,法律援助工作要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启动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困、暖民心的重要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与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来抓,及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大力支持,搞好配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要整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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