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阿署发〔2009〕67 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13生效日期:1900-01-0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阿署函〔2009〕3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09〕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字〔2009〕76号 2009年4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进行土地登记的范围交由属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二、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与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及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衔接移交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注销登记时,原发证机关与自治区土地登记储备中心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对土地登记资料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复印保留,以备查询。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登记机构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严格依法进行土地登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使全区土地登记工作逐步迈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所属单位用地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