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忻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号)精神,市交通局组织制订了《忻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忻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水上交通工作实际,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水运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水运企业(业户)及船舶、船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水上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实现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顾占斌 市交通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张早安 市交通局副局长 副 组 长:闫林英 忻府区政府正处级调研员 周志勇 宁武县副县长 徐升宽 河曲县县长助理 王培才 保德县副县长 贾献忠 偏关县副县长 周明伟 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 员:郭月亮 忻府区交通局局长 周喜生 宁武县交通局局长 贾兴瑞 河曲县交通局局长 郭付才 保德县交通局局长 董存海 偏关县交通局局长 王开瑞 市交通局安全管理科科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周明伟 (兼) 副 主 任:王开瑞 市交通局安全管理科科长 张双喜 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成 员:姚荣国 宁武县地方海事处处长 贾贵荣 河曲县地方海事处处长 高晋勇 保德县地方海事处处长 原金虎 偏关县地方海事处处长 林建英 市地方海事局科员 张慧林 市地方海事局科员 高紫杰 市地方海事局科员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将由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业户)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企业(业户)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企业(业户)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合法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运输船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取得有关证照;是否存在违法营运的现象;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安全营运的各项规定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机构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制定了有效防止超速、超员、超载、人与大牲畜共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影响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县政府和行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了乡(镇)船舶安全专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按照“企业(业户)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企业(业户)自查自整 全市水运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营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水运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相关证照齐全、符合水路运输条件的水运企业(业户), 列入正常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水运企业(个体)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水上营运活动的企业(业户)坚决予以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要严格监督,确保停业整顿。对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符合规定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政府及部门联动分类整治 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检查工作组,到各有关县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及部门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全面听取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取缔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市、县及部门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水运企业(业户)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水运企业(业户),不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市、县及部门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不全但经过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水运企业(业户),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水运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的,应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对因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营运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营运;对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营运条件的,也要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对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市、县及部门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水运企业(个体),督促其依法搞好水运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水运企业(业户)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营运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及部门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水运企业 (业户)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及部门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水上交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年时间,具体分为以下四 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