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0〕7号)精神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0年3月1日起,新罗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单人户每人每月210元、多人户每人每月19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 2、各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应根据省政府闽政〔2006〕46号文件规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情况,由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执行时间不得迟于2010年6月1日。 3、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各地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对提高标准前的已保家庭要相应提高补助水平,不得虚拟收入抵消提高标准部分。 4、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所需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调拨,确保发放。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