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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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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办〔2010〕56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3-29生效日期:1900-01-01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设局《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49号)精神,促进我市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市交通“近期缓解、远期畅通”的目标,有效缓解市民“出行难”问题,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机动化加速,我市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日益严重,城市主要道路趋于饱和,车辆行驶速度降低,居民出行时间延长等问题,影响了我市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发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关键是要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市都市区人口密集,道路交通资源有限,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各级各部门务必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优先地位。要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要深化公交体制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出行的主要方式,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必须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城乡统筹、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优先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优化行政管理,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整合现有公交资源,改善公交基础设施,不断改进公交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公交车辆出行分担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三、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城市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公共交通体系、城市交通换乘枢纽、线网分布、公交专用道、优先道系统和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城市交通系统的层次,重视城际间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的开发,明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的功能分工、线网分布及设施配置,以及对外交通的衔接。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放在优先地位,规划一经批准,就要严格执行,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

四、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

(一)加快城市公交场站等服务设施建设。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规划用地的控制管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主次干道建设都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在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发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前未建设的,现在应努力补上。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健环节,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解决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不同入城方向客流换乘困难问题,实现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道路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要把公共交通优先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可通过减少车道、限制通行等手段确保公交优先道、专用道的设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的管理,对占用、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严格查处,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畅通。

五、积极稳妥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六、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加快信息化进程。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尽快建立包括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和线路运行显示系统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信息网络。

推行IC卡电子票证,鼓励推广使用跨行业、跨地区的通用电子支付凭证。推行老年人、残疾人等优待乘车群体计次电子化票证。

(二)推进环保公共交通。出台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推广使用环保型公共汽车、出租车,加快城市公共汽车的更新换代。

(三)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文明行业建设,重点围绕安全行车、准点行车、文明服务,细化考核指标,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严格市场监管。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打击违法从事公共交通营运的行为。抓紧制定市场准入条件、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驾、乘人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定、执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辞退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检查公交运营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七、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扶持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一)提供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对公交场站建设、车辆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候车设施建设。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落实规费减免。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且执行公共交通票价的公交车辆,按规定免交或缓交公路规费。由公路部门建设但道路的产权、管理和养护已移交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免征公路规费。

(三)规范补贴制度。对于各级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每年为离退休干部、职工、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群体提供优待乘车,以及开通政府指令性线路增加的支出部分,由财政部门在核实后,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的燃油补贴,应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合理制定票价。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公交票价合理制定,要按照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公交运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和调整现行公交汽车票价,具体方案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继续实行、逐步完善原有优惠扶持政策。一是公共交通行业继续实施免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措施;二是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服务设施建设减收城市道路挖掘费、绿地占用费等,减收比例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三是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免。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归口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原则,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要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明显成绩的县(市)将给予表彰。

各县(市)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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