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新余市物价局为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鉴定监测、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价格成本监审和价格服务等价格行政管理工作。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物价局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政策措施、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㈡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㈢依法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和成本监审工作;分析、预测、监控市场价格行情和价格收费动态,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成本监审或价格可行性论证。 ㈣认真抓好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落实,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核发《收费许可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收费年审工作。 ㈤按照权限分工,参与研究制订医疗、费改税等涉及价格收费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负责调查和协调解决本市范围的价费纠纷。 ㈥依法对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推行明码标价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建立和发展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和建立本市价格信息网络,面向社会全方位提供价格信息和价格事务咨询服务;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㈦负责地区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依法对本市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评估、认证工作;依法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价格鉴定工作。 ㈧指导县(区)物价管理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全市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以及全市物价人员、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 ㈨负责全市价格理论研究、价格宣传、价格监测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㈩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机关内设7个职能科(室),均为正科级。 ㈠办公室。 ㈡价格调控科。 ㈢商品价格管理科。 ㈣收费管理科。 ㈤价格监督检查科(对外挂市物价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牌子)。 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科(对外挂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牌子)。 ㈦行政审批服务科。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内设机构正科级职数7名,副科级职数4名。 五、其它事项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物价局。 六、附则 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