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固政发〔2010〕39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16生效日期:1900-01-01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固原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宁政发〔2009〕10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医药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全市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发挥中医药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地方财力和人民群众的可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各级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四)坚持统筹兼顾。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体制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兼顾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与人们群众之间的关系,明确目标,综合协调,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2009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84%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率保持在100%,农民参合率达到93%以上,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覆盖率达到100%。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能力,促进单位和个人参保,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补缴办法。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支持,用两年时间妥善解决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实施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大学毕业生等新增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定灵活的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增强制度的可选择性,允许收入低、生活困难、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允许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从2009年起,将我市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也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补充,探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到2011年,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4%以上,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2、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严格执行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提高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种的报销标准,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范围。
3、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保证基金正常运转的情况下,2010年将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县、乡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要达到50%以上和55%以上,最高封顶线提高到2.5万元。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新农合参合农民门诊统筹继续在村卫生室实行“一元钱看病,免费取药”,在人人享受有基本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就诊疾病种类和药品品规。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下,2010年将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60%和50%以上,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和慢病补偿保障水平。
4、严格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将全市各县(区)新农合统筹基金上年度结余率原则上分别控制在15%左右,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异地就医购药联网结算机制,开展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
5、切实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探索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整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和信息资源,推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建立以总额预付为主体,按病种、人头付费、服务项目付费等为辅的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体系。制定流动人员不同统筹地区间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探索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的异地结算问题。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6、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从2009年起建立完善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适度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增加救助内容,改进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90号)精神,全面实施好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和对贫困孕产妇急救进行救助政策。在继续做好对城乡低保人员和五保人员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到2011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制度完善、标准统一、运行规范、救助便捷、效果明显,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形成“门诊救助、资助参保参合、住院救助、重特大病救助、临时救助”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二)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0年,按照《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宁夏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等5个配套文件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全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宁夏二、三级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工作。
2、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配送使用政策。从2010年起,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自治区确定的统一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二级公立医疗机构首选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目录收载品种数的90%,销售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加成政策;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满足群众用药需求。2010年下半年,在全市二级医疗机构执行宁夏二级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的配送使用工作。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公开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含在药品中标价格内。建立全市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对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到2010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统一价格和统一配送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到2011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3、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从2010年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的监督力度。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签订合同,提高目录药品配送率和使用率。对在实施过程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绩效评估。2010年,建立起覆盖全市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使用一体化的信息网络化服务监管平台。
(三)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一乡一院、一村一室、完善社区、办好县级”的规划要求,到2011年全市62所乡镇卫生院、891 所村卫生室、1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卫生服务站)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包括县级中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争取为全市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配备医疗设备,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中医“名院、名科、名医”建设,发挥中医药和回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和具有资质的人员举办基层医疗机构和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2、确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从2009年起,积极争取国家补助,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人员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逐步提高村医的生活补助,并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相衔接,实行预付制和绩效考核制。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绩效考核,制定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细则,严格按绩效考核的结果兑现补助。对社会力量和具有资质的人员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渠道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3、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按照国家医改《意见》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要求,2009年全市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以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的考核激励分配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方式,积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基层卫生信息网络化建设,整合基层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2009年,继续实施好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制度,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管理好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和自治区为基层统一选派的特岗见习医生。开展村医学历教育,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中医药人员培训。到2011年,争取在全市培养一批医疗卫生骨干带头人,农村及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培养业务技术骨干400名,培训基层卫生人员1000人次,积极推进全市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管理。从2010年起,要求城市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工作不少于一年,并作为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必备条件。对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任、业务培养、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和聘用业务水平较高的在职或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和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四)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从2009年起,逐步在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实施妇幼保健“四免一救助”政策(即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免费筛查新生儿三种疾病、免费治疗筛查出的患儿、对贫困孕产妇急救进行救助),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3岁以下婴幼儿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继续做好全市结核病、鼠疫、艾滋病、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管理和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重点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规范化防治管理和康复指导。继续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在市、县(区)有线电视台开设健康宣传栏目,向全市居民普及健康知识。做好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试点工作,2010年在总结项目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重点做好国家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到2011年基本实现国家确定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全市城乡居民。
2、启动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完成全市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在原州区、隆德县开展对35岁以上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农村改水改厕等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紧急救援中心、中心血站等专业公共卫生的设施条件。2010年完成市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市妇幼保健院和市中医院迁建,到2011年,争取完成市精神卫生中心新建,市、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院(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从2009年起,对全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对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市、县财政要分别承担好应承担的部分,并随自治区财政提高的要求而提高,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各级财政按要求给予配套。
(五)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制订公立医院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按照全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结构调整设置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研究制订本级政府负责举办公立医院的设置和发展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床位、布局、结构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城市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中心卫生院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支持、专家定期坐诊、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可探索通过合作、托管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逐步实现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根据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精神,确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选择两家县级综合医院开展试点,201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开。
2、建立协调统一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举办县(区)级公立医院,市级公立医院由市级政府举办。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明确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发展建设、投资补偿、资源调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宏观调控、依法监督职能;落实公立医院法人地位,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选拔任用和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公立医院院长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成立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履行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重大事项审批和相关事务管理职能。建立公立医院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3、建立高效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议事机制和规范化管理运行体系,推进医院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切断医院与医药销售之间的利益联系,促进医院合理用药,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科学合理地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和岗位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用人机制;完善医护人员以专业技术能力、医疗服务质量、业绩成果和医德医风为主要标准的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和引入现代会计管理制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医院内部准入制度,健全诊疗规范标准和常见疾病检查路径,逐步实行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面实施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鼓励医院参加医疗意外、医疗责任等多种医疗执业保险,减少公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风险。
4.建立保障有力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政府主要承担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全额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给予保障,对急救中心、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予以全额补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两个渠道。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后,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5、建立严格有效的医院监管机制。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按照属地化原则,均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准入,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建立对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信贷行为;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范围,明确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服务的10%;控制公立医院非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完善公立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加大公立医院财务和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决算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发挥商业保险等社会多方和医疗行业协会对公立医院的评价监督作用。
6、形成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营利和非营利性医院,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以公立医院为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的办医体制。制订非公有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近期五项重点医改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改革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县(区)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确保五项重点医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单位,通过开设健康宣传栏目等形式,具体做好医改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投入及医改相关财税政策,并安排落实有关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和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医药卫生工作规划、规范、技术标准,实施医药卫生专业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管理;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医药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负责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挖掘研究,收集整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信息资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部门抓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实用技术人才。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措施落实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市审计局负责医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编办负责研究制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医改配套政策,及时做好配套性文件的制定和衔接工作,为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四)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除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外,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保障五项重点改革所需资金。
(五)加强督查评估。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以确保各项医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积极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同地区相关
固原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2024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人员实施奖补的通知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T/CCSAS014-2022)
化工企业操作规程管理规范(T/CCSAS 026-2023)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指引(2024 版)》的公告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液氯(氯气)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过氧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函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票证填写注意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