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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进校书刊管理的意见

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进校书刊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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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烟教[2002]21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烟台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2-03-1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进校书刊管理的意见

烟教[2002]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书刊的管理和征订发行,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经市教育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进校书刊管理
  进校书刊的管理和监督权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市进校书刊的选用审定权在烟台市教育局。所有进校书刊须经市进校书刊审查委员会审查、市教育局审定公布后方可进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用书(刊)目录之内选用进校书刊,任何部门、机构、学校和个人不得在目录范围之外擅自增订其他书刊。
  二、规范进校书刊发行渠道
  所有进校书刊由各级教育图书供应站统一组织征订汇总、统一收缴书款、统一与发行部门结算。学校每学期根据烟台市教育局公布的进校用书目录填好订单,由乡镇、县市区图书供应站汇总后报送市图书供应站;书款由学校根据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于学期初一次性收齐,交县市区图书代办站,统一与发行部门结算。各级各类学校不再与发行部门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三、强化进校书刊监督检查
  所有进校书刊目录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进校书刊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禁止目录之外的书刊进校。要把进校书刊的管理作为落实“三个代表”、减轻群众负担、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对违规订购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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