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威人薪[1998]18号 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威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鲁人薪〔1998〕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省人事厅鲁人薪〔1998〕24号文件 山东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鲁人薪〔1998〕24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聘任管理,现将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人员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新任职务下月起执行。其中低聘一级者,其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现职务工资标准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相同的套入低一档职务工资标准,下同);低聘二级者,其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三级者,其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二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上述人员中,现职务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在降低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时,可按照本职务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予以降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新任职务确定的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二、因不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而调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人员,按调整后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调整岗位的下月起执行。 三、按照上述第一、二条规定变动职务、岗位的人员,其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新任职务、岗位的标准执行。 四、待聘人员,从待聘之下月起,停发工资中活的部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