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亮灯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12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临街各商业网点: 为了迎接2010年春节,给全市人民营造一个欢乐、热烈、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节日期间亮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亮灯范围: 全市临街所有单位、商业网点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二、亮灯时间: 2月13日至3月2日,每晚17:30至24:00。其中:2月1 3日、14日、15日、16日、27日、28日和3月1日每晚亮灯时间延长至次日凌晨2:00 。 三、亮灯要求: (一)亮灯范围内的各建筑物楼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打亮所有的轮廓灯及户外的装饰灯。各商业门点要在门头前悬挂红灯笼及其他亮化设施。 (二)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统筹安排所辖建筑物的亮化工作,达到应有的亮化效果。 (三)各有关单位和商业网点要尽快做好亮化灯具、线路的维修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亮灯。 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亮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临街所有单位在规定时间亮灯。对不按要求亮灯的产权单位和管理牵头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0一0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