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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亮灯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亮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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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2-0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亮灯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12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临街各商业网点:
为了迎接2010年春节,给全市人民营造一个欢乐、热烈、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节日期间亮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亮灯范围:
全市临街所有单位、商业网点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二、亮灯时间:
2月13日至3月2日,每晚17:30至24:00。其中:2月1 3日、14日、15日、16日、27日、28日和3月1日每晚亮灯时间延长至次日凌晨2:00 。
三、亮灯要求:
(一)亮灯范围内的各建筑物楼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打亮所有的轮廓灯及户外的装饰灯。各商业门点要在门头前悬挂红灯笼及其他亮化设施。
(二)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统筹安排所辖建筑物的亮化工作,达到应有的亮化效果。
(三)各有关单位和商业网点要尽快做好亮化灯具、线路的维修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亮灯。
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亮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临街所有单位在规定时间亮灯。对不按要求亮灯的产权单位和管理牵头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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