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 精神,设立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卫生局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指导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的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全市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煤(炭)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煤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市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草案,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市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