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犬类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犬类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莆政办〔2009〕178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1-20生效日期:1900-01-01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犬类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加强犬类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莆田市加强犬类管理

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犬类管理工作,防止狂犬病发生,减少因饲养犬只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社会纠纷,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46号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月26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加强犬类管理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通过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和有效监督,促进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和谐相处,使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深入人心,全面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形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管理和服务规范有序,群众基本满意,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同时努力实现“四个百分之百,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之百”,即犬只免疫率达100%;涉犬单位登记办证率达100%;村、居委会宣传率达100%;发现流浪犬的捕捉率达100%。“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建华任组长、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天河、市农业局副局长占飞豹、市卫生局副局长沈祥开、市城市执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城市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莆田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蔡俊成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也要逐级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本地区的养犬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四、职责分工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

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处理场所和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等。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城管部门或城市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及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按照不同阶段召开养犬管理工作专题部署会议;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养犬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研究和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本辖区养犬管理宣传工作等。

五、工作重点

各成员单位要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加大违规养犬的整治力度,改变过去无部门管理的状况,严格监督管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规定,并重点做好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一是犬只的检疫、免疫;二是城区内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问题;三是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问题;四是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问题;五是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

六、工作步骤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全面做好各项养犬管理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

各县(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具体的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专管人员。

(二)摸底登记和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

一是开展摸底调查。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深入养犬居民家中、涉犬单位,调查了解辖区养犬数量、犬只免疫、流浪犬、饲养犬只种类、犬扰民、违规遛犬、犬破坏环境等情况,对市民所养犬只进行初步判断和界定,是否为烈性犬、攻击性犬,列出名单,建立台帐,落实责任,并对犬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进行检查。

二是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途径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日活动等形式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三)检疫免疫、全面清理阶段(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

一是检疫免疫。养犬人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设立的检疫、免疫站点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并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告知养犬人下次检疫免疫时间,向养犬人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二是集中清理。集中治理涉犬经营单位,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对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进行检查、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三是设立犬类留检所。专门负责全市流浪犬、无主犬、弃犬、被没收犬只的收容和处置;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犬只的捕杀。

(四)规范管理阶段(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26日)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职权加大执法力度,使犬只经营、交易、登记、检疫、免疫、办证和违规养犬、遛犬的查处等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建立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本次养犬管理工作暨养犬专项行动是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切实加强养犬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莆田、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次行动抓好、落实好。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抓住宣传、执法管理两个重点。一是在宣传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大力宣传实施养犬管理工作的战果。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报道,进行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市民形成文明、科学养犬的理念。各乡镇街道要组织街道、社区干部和公安民警、卫生、工商、市容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登门向养犬人发放宣传资料,听取和征求养犬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建议或意见,使专项行动 “进街道、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二是在执法和管理上,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对违规养犬行为,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人性化管理;对违规养犬行为经教育不改,影响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要依法查处。

(三)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要求,层层落实监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制,把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层层下达、层层落实,切实做好养犬管理这项全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都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全力投入,形成合力,确保养犬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监督,加强检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区、管委会)的检查和指导,要深入一线特别是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动态,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基层工作。在检查中,对养犬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扎实、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和个人要通报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地区、部门和有关人员,要通报批评。



同地区相关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