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综〔2009〕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莆田市筹备委员会同意,现将《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挖掘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资源,加强对省运会资源开发的统一管理,创造性地搞好市场开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源的所有权及开发权 省运会全部资源的所有权及开发权属于省运会筹备委员会(组委会成立后为:组委会,下同),由筹委会成立市场开发部负责统一管理开发,授权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公司)作为运作平台,具体开发经营。未经市场开发部许可或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省运会资源市场开发活动。 二、资源范围 省运会主要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省运会标志使用、特许经营、代理经营及有关项目的冠名权。 1.各类比赛项目、大型文体表演、火炬接力、群体展示等主题活动的冠名权及经营权; 2.特殊标志(名称、会徽、吉祥物、省运会体育场馆建筑外观等)使用许可权; 3.指定保险、酒店、商场等商品服务的特殊命名权; 4.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包括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支持单位称号授予权; 5.特许经营权和代理经营权的授予权; 6.与省运会有关的其他有形或无形资源及知识产权。 (二)省运会广告、媒体资源。 1.省运会各比赛场馆内外广告; 2.因宣传省运会需要,筹委会在车站、广场、道路及大会住地等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 3.省运会宣传画册、票证、秩序册、竞赛指南、记者手册、导游手册、纪念册等印刷品广告; 4.与省运会有关的新闻媒体广告,包括电视、广播、网站(含组委员会官方网站)、报刊(含省运会会刊)、视频手机、新闻发布会广告等; 5.与省运会有关的条幅、电子投影、热气球、动力伞、拱门等特殊形式的广告; 6.与省运会有关的其它广告。 (三)省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及各项比赛门票,邮品、礼品、纪念品经营等。 (四)其他与省运会相关的各种商业性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博览会等。 三、社会捐赠管理 市场开发部统一接受和管理各类捐赠,并根据捐赠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数额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未经市场开发部批准,承担省运会办赛任务的各竞委会、体育场馆、筹委会各部门不得以省运会名义接受捐赠。捐赠面向海内外,在坚持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义演、义卖、义赛、义展等活动进行,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经营开发管理 各分赛区比赛场馆和训练场馆,其所属内部及周边广告位、场馆及赛事冠名等可供市场开发的资源均属于筹委会,由市场开发部统一管理开发。筹委会鼓励和支持承担省运会办赛任务的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参与市场开发工作。各分赛区、各单位涉及省运会市场开发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经筹委会市场开发部批准,服从省运会市场开发总体计划安排,接受筹委会市场开发部的统一管理。 五、合同管理 凡涉及省运会资源开发的合同由筹委会市场开发部统一管理,统一文本格式,统一编号,以体育产业公司的名义统一对外签订,统一用印。 六、资金物资管理 资源开发收入归口体育产业公司,统一上缴筹委会。各分赛区经授权开发的收入,筹委会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省运会开发所得资金和物资用于省运会筹办工作,其收支、分配和管理等各项经济活动须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省运会开发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票据管理 省运会市场开发部及接受社会捐赠必须使用省运会专用票据,分别由体育产业公司归口管理,并建立票据的领用、登记和缴销制度。 八、法律维权 筹委会市场开发部下设法律维权处,参与所有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并指定专人对赞助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依法处理侵权和法律纠纷,维护体育产业公司、代理单位和赞助商的合法权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和修改权属省运会筹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