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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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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政发〔2009〕56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河政发〔2009〕56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完善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优化整合环境管理资源,提高环境监管效力和综合执行力,使监管更为全面,责任更为明确,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杜绝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以下简称《责任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为重点,建立动态管理、长效管理、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促进环境监督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提高全市污染防治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增强企业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建设生态河池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责任机制,将突击性集中整治向日常及层级管理转变,全面落实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明确管理目标。在区域范围内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落实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保证环境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到人、目标到位;使全市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环境监督管理上一个新水平,形成市与县(市、区)各级政府及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新局面。防止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

  三、职责及任务

  (一)政府职责。

  1.市人民政府:

  一是对全市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责任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具体负责《责任机制》的制定和完善,成立组织机构,督促、检查和指导县(市、区)责任机制的贯彻落实,全面了解、掌握《责任机制》运行情况,落实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

  二是宣传、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

  三是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责任机制》的要求,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对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实施负总责。负责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制定和完善,成立组织机构,督促、检查、指导乡镇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责任机制》和本县(市、区)的责任机制,全面了解掌握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运行情况,落实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

  二是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意见。

  三是对本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乡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所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是对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是有权对本辖区内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三是在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事件以及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四是乡(镇、街道)专职或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对所在乡(镇、街道)违法排污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汇报。

  五是指导村委会、社区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二)部门。

  1.环保部门: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环保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使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真正得到落实;二是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三是具体抓好辖区排污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对辖区环境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工作;五是对违法排污企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下文关、停、并、转或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六是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负有资格审查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为没有核发排污许可证产生污染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把好准入关,不得为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和落后产能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立项、备案或核准批复。

  4.国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土地的使用进行审查,不得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土地,特别是采石、取土、制砖场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查,规范采石、取土、制砖行为。

  5.建设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城区规划进行审查,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工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市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城建管理项目进行审查把关,不得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城建项目审批经营手续,对街道乱摆乱堆乱扔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的管理。依法解决好有关市政污染问题。

  7.公安部门:对辖区社会生活噪声和娱乐噪声污染负有制止、处罚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问题负有协调处理解决的责任等。协助做好有关噪声污染纠纷的调处。

  8.文化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不得擅自批准污染环境的娱乐建设项目。协助做好有关噪声污染纠纷的调处。

  9.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审核入河和排污口的设置,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组织指导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做好有关水源污染纠纷的调处。

  10.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的规范管理,在生产源头防止农药对土壤及农作物产品的污染。协助做好有关农业污染纠纷的调处。

  11.林业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绿化任务,负责对林果树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核算,并将评估核算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协助做好有关林业污染纠纷的调处。

  1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辖区内的尾矿库、易产生污染的事故性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制定应急措施,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次生、衍生污染。

  13.交通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查,不得批准没有进行环境评价制度的公路类建设项目,防止公路建设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14.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畜牧水产品的污染防治,对因污染引起的水产畜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算,并将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协助做好有关水产畜牧污染纠纷的调处。

  15.质监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原料、燃料等进行审查,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污染事故。

  16.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工业节能工作,把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落户建设关。

  17.监察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各层级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人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提醒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8.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用电负有资格审查责任,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线输送生产电力,不得为停产治理的企业输送生产用电等。

  (三)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企业法人(业主)和自然人。

  1.企业法人(业主):企业是污染物排放主体,企业法人(业主)是《责任机制》的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是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将未达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不得擅自停运环保治理设施,不得偷排,不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试生产;

  二是积极配合环保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实事求是申报排污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是必须确保厂区周围及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是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2.自然人: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不能将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污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保证《责任机制》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县(市、区)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小组,即:综合协调组、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小组和非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成员由环保局指派人员组成,各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参与工作小组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制度和督促检查、指导排污单位进行污染防治工作等。

  (二)宣传保障。

  加强宣传,共同参与,提高全社会对保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为责任机制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定期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对全市《责任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视察,为《责任机制》的实施并取得实效保驾护航。

  (三)制度保障。

  1.推行属地管理机制。按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管辖范围,承担起环境监督属地管理的职能。加大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引导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农村环境监管的指导和督促,改变目前部分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失管失查现象。

  2.推行区域级差管理机制,实行分类执法。确立执法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级差管理。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实施层级专人负责。对非重点污染源企业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错时管理、机动巡查相结合,严格控制面上各种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3.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联动机制,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管理体制的要求,把环境监察执法重心下移派驻到乡镇、街道,建立基层长效执法保障机制。开展联动执法,遏止和控制环境违法行为的蔓延。

  4.建立网格化环境监察执法管理模式。建立政府、部门与社区各单位的联系、协调、沟通和同创共建制度,构建以环保监察执法、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单位自律、社区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实现低耗高效管理目标。

  5.建立相互协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梳理环保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权利和义务相配套的格局。加强环保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建立信息联系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相互配合的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管理合力。

  6.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着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增强投诉处理的机动性和查处能力;提高现场取证、查处效率和市民满意度。

  7.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利用污染源普查掌握的情况,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照污染类型、污染行业进行划分,编制责任图表,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单位、责任监管人,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管,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时段。构建“盖边见底、信息畅通、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层级网格监管机制。

  (四)监管保障。

  1.全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排污总量指标和分阶段削减要求。严格执行企业的排污量限制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对无证排污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因违法被限期治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媒体上公布曝光,接受群众监督。对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6号令)的规定执行。

  2.提高突发性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和环境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专业队伍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水体、空气等环境要素的常规性监测工作,逐步开展对土壤、辐射等的监测,分析研究潜在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

  3、逐步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制作企业环保诚信档案。每年定期发布优秀环境行为企业名单和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名单,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商业信贷、外贸出口、工商年检和企业上市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不得给予各类政府资助和奖励。

  注重发挥守法排污模范企业的示范作用,大力推动节能减排行动。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各职责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采取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实施经济补偿、服务社区居民、提供福利设施、优先考虑就业等措施,努力化解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厂群、政群矛盾。

  五、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污染企业“开绿灯、开小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环境的现场监察,掌握企业各工段的生产工艺、流程、特征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做好现场监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建立企业现场监察台帐,台帐一式三份,被查企业一份,现场监察人员一份,监察单位一份。同时,对所辖企业(含三产业、建筑业)全部进行网络管理,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均建立电子档案,做到一厂(场、点)一档,对企业的现场监察、行政处罚等全部记录在案,电子档案与文字档案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更改。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推诿扯皮,切实负起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责任机制监管人员执行动态管理,人员变动,立即调整补充。

  六、责任追究

  为加强《责任机制》的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责任机制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主体。

  一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或过错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排污单位法人和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责任追究范围。

  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负责人等。

  (三)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以分别不同情况追究责任:

  1.责令书面检查;

  2.书面告诫;

  3.通报批评;

  4.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辞退;

  6.停职、免职;

  7.警告、处分;

  8.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内容。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未按要求部署、落实相关环保工作,造成污染事件发生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不细致,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造成污染后果发生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出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上报、制止不及时,造成污染后果发生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该项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对举报、控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致使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发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受理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制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机制,未制定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分别追究该县(市、区)负责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意见,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擅自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辖区范围内出现“十五小”以及“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1)不能及时发现的;

  (2)不能有效制止,给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的;

  (3)不能有效制止,给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的;

  (2)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的;

  (3)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没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的。

  9.供电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的;

  (2)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的;

  (3)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线输送电力的;

  (4)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停产治理的企业输送生产电力的。

  10.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违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1.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保监管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包庇纵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及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13.排污单位和自然人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4.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单位和自然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15.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6.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17.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9.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表彰奖励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在落实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

  1.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图(略)

  2.河池市 县(市、区)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图(略)

  3.河池市 县(市、区)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监管责任表(略)

  4.河池市 县(市、区)非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监管责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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