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改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加大投资力度,加强项目建设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改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河池市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招标各项工作能够提前、并步、交叉开展的,都要联动抓紧进行,尽可能缩短整体招标时间。 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建设、经贸、交通、水利、商务、监察、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和改进我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相符的规定,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标准规定调整为“工程建设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工程建设投资不足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河池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河政发〔2003〕30号)的第三条规定即“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投资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终止施行。 四、工程建设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自主决定。 五、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除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外,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即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七、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优先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需要招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并确保使用当地农民工建设。 1.对不跨县(市、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市直行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对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直相关行业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对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自主决定。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优先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需要招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市、县行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并确保使用当地农民工建设。 1.对不跨乡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市、县行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对跨乡镇的项目由县(市、区)行业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市直行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九、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十、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对技术性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商务标与技术标的评分比例中商务标不得低于60%。 十一、一般建设项目不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对项目建设中标人的监督管理,防止围标或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一至二年在河池市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将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公告。 1.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的; 2.相互串通造成围标、串标,操纵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3.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的; 4.以挂靠方式参与投标的; 5.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的; 6.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 7.施工中以投标时部份项目报价偏低等不正当理由而拖延工期的; 8.工程竣工前,擅自更换中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的; 9.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