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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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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和行办发〔2010〕47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1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和田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田地区范围内大风、沙尘暴、干旱、高温、寒潮、霜冻、暴雨、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雷电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县市、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地区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行署决定启动相应的地区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暴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根据灾害类别,防汛、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防汛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渠首等水利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收集、整理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做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同时,防汛、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大风、沙尘暴、高温、寒潮、霜冻、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雷电等气象灾害,由行署应急办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地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分工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水文、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与预报。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畜牧、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乡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I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Ⅳ级预警:指气象灾害比较简单,在较小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般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在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可升为Ⅲ级或以上级别。
  Ⅲ级预警:指突然发生,灾害(事态)较为复杂,在一定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在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可升为Ⅱ级或以上级别。
  Ⅱ级预警:指突然发生,灾害(事态)复杂,在一定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在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可上升为Ⅰ级。
  Ⅰ级预警:是指突然发生,灾害(事态)非常复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通过地(县)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收听收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建设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时,林业、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行署应急办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大风、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沙尘暴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风、沙尘暴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建设、交通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交通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大风、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农口部门指导林牧农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大风沙尘暴影响的灾区恢复林牧农业生产。同时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沙尘暴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持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救灾物资的正常运输,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3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口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林、畜牧、农、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口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霜冻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消防部门进入紧急备战状态,严阵以待,随时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暴雪、低温、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口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7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交通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乡)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地区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需经行署同意。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经行署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经行署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县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行署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行署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出现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3)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地区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的。
  8.1.2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2.1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3)寒潮: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气温已经大幅下降,最低气温降至零摄氏度以下,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零摄氏度以下的寒潮天气仍将维持。
  (4)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的。
  8.1.3Ⅲ级预警
  (1) 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出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有分散的特大暴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出现大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雪天气。
  (3)干旱:地区大部达到大气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县出现大气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潮: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气温已经较明显下降,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一下,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最低气温4摄氏度一下的寒潮天气仍将维持。
  (5)沙尘暴:2个及以上县已出现特强沙尘暴,预计未来6小时上述地区或下游县仍将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
  (6)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出现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7)低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县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的。
  8.1.4 Ⅳ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或有分散的大暴雨。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
  (3)干旱:地区大部达到大气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潮: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气温已经明显下降,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阵风6级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的寒潮天气仍将维持。
  (5)高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县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72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6)沙尘暴:2个及以上县已出现强沙尘暴,预计未来12小时上述地区或下游县仍将出现强沙尘暴天。
  (7)低温: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8)霜冻: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出现异常偏晚的终霜冻或异常偏早的初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霜冻天气。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和田地域广阔,各种灾害在不同行业造成的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气象协理员(信息员)职责
  (1)气象协理员(信息员)负责向当地党政领导、村委会干部及时传递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情报等气象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贯彻落实灾害性天气预防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工作。
  (2)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等载体把灾害性气象预报及时传递给广大群众,并指导农牧民科学预防气象灾害,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3)及时调查并报告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灾情,当本区域内发生大风、沙尘暴、干旱、高温、寒潮、霜冻、暴雨、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雷电等气象灾害后,及时收集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程度、规模、面积、损失等资料,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气象局报告。并协助气象部门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和鉴定。
  (4)应主动了解并掌握本区域内各部门生产信息,尤其是林牧农业生产信息和对气象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气象部门反馈。
  (5)负责气象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技知识、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技术咨询。
  (6)完成气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如气象服务材料的发放,气象服务费的收集等工作。
  8.3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4.1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0.1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2.1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1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林牧农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林牧农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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