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临州办发〔2010〕71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04生效日期:1900-01-01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城乡居民的救助能力,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9]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城乡居民面临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逐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10年6月底前,在全州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四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一)虽然已经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在确定救助标准时,根据申请对象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应遵照以下指导意见: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

  (三)各县(市)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次300元,全年救助人次不低于总人口的5‰,上半年救助人次不低于2‰。

  (四)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发放。

  临时救助标准随着我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填写《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民政部门。

  (三)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申请救助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州、县(市)根据所辖人口年人均1元的标准列支,省财政直管县(市)州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有条件的,要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城乡低保上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临时救助专户使用的必须逐级上报审定后方可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政工作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临时救助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县(市)、乡镇(街道)二级管理。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

  (四)做好衔接,确保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有效保障。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安全管理的通知
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