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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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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0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0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
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我州“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按照全国和自治区“2010年开展整治违
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和
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
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金属污染排
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全面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和矿山尾矿库的环境隐患排查,提高抵抗环境
风险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对能力。加快推进自治州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和结构调整,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

  组 长:张东兵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张 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沈会盼 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冉 红 州纪委常委、执法室主任

   孟 凯 州项目办副主任

   艾合买提·亚合甫 州经贸委副主任

   冶其元 州司法局副局长

   高 峰 州建设局副局长

   倪 辉 州安监局局长

   杨 春 州环保局副局长

   艾木都拉·阿不拉 州工商局副局长

   段国昌 州电力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杨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加大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果。

  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最后一年,各县市、各
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要求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
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快减排计划的落实,充分发挥工程减
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的作用,依法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巩固和扩
大污染减排成果。

  1、强化工程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辖区内应治理的企业
是否完全纳入治理计划,做到应治尽治。纳入自治州和各县市工程减排
计划和限期治理计划的企业是否按计划进度建设治污设施;加大对已
建成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
施、钢铁冶炼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不正常
运行污染处理设施、使用旁路偷排、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
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发挥减排效益。强化监督性监测
和排污申报核查力度,大力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综合
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冶炼、火电、水泥、化工、造纸、
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2、强化结构减排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落实上大压小、应关
尽关措施。要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火电、小炼焦、小炼
铁、小水泥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
制革、酒精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要通过整
合重组、技改搬迁等办法进行集中治理,对治理无望的,所在地县市
人民政府应责令停业、关闭。

  3、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监管。督促北四县城镇、
库尔勒市老城区、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和轮台县污水处理厂加强运营管
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且末、若羌、尉犁三县要抓紧落
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尽快开工建设。对污水处理厂建成
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 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
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要挂牌
督办,限期整改;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
运行的工业企业要进行集中整治。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
质的监督性监测,确保出水达标。县市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安装在线监
控设施,与州环境监测站监控平台联网。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
属超标污水。严禁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农作物,防止农田和林果
污染,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到位、排放
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并切实采取
措施限期整改。

  4、强化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情况的指导检查。 发现未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或已建成投运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的,要及时办理环评
审批手续和责令申请“三同时”验收。同时,加强对我州两家医疗废
物处置设施运行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正常运行,消除环境隐患。

  5、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 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
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要认真回访倒查。重点检查淘汰落
后产能、设备和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
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和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二)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1、加强新建续建工业项目的检查。重点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
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查处不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不执行“三同时”和
验收制度的企业。

  2、加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和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的检查
调处力度。

  3、严查不运行治污设施、恶意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重点对没
有环保设施或治理设施不完善;不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屡查屡犯、长期
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
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企业,一律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
限期治理,并进行社会公开曝光。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及落后生产能力,
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4、高度重视重金属冶炼行业的污染问题,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
境违法行为。各县市要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 《自治区加强重金属污
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1)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
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清查有色金属矿开采、
选矿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
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
属废物堆场。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一律取缔关闭。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因排放废水
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
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
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建立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 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
的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
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和企业周围土壤、水体、空气环境中重金属
含量情况以及废渣收集、贮存、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3)严厉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未取得环评审批
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未建设、运行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金属污染企业。查清重
金属污染企业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
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并制定和采取具体的防范措施。对于违法违
规建设、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整治和整改力
度,确保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不受威胁。

  (4)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 环保部门要督促
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
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
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
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
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5、依法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认真梳理由环境污
染问题引起的群众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
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多次被查处
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
法坚决予以关闭,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突发性
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

  1、排查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 对前两年饮用水源保护
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设施,特别是保护区
防护栏建设和机动车限速等警示标志牌设施,防止因危险化学品运输
中交通肇事等安全生产事故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污染。各县市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
检查。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
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
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排查整治敏感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隐患。 针对博斯腾湖
流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流域水体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对博斯
腾湖流域内的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企业,必须责令停止生产,直
至验收合格。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要立即整改,制定安全
防范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 各县市要根据污染源普查动态更
新结果确定风险源企业名单,并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石油石化、化
工等行业的环境隐患。切实做好尾矿库风险排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
品使用、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
处置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限期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环境隐患,各县市要督促企业立即采
取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4、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利用专项行动检查获取
的风险源信息,加快建立和完善风险源具体环境应急预案。各县市和
各风险源企业要明确责任,落实应急物资和队伍,认真开展应急演练,
增强实战能力,提高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水平。

  5、按照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的要求,认真开展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工作安排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
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本县
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
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9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
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
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市于每月10日、2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
况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
况、 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和环境风险隐患企业整治情况,分别于
2010年6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
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四)总结阶段(12月)。各县市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
总结,认真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并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工作
总结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深入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
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专项行动工
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
剩和重复建设,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
违规建设的项目,并依法予以查处;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
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
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察部门要对各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无视违法排污
企业的生产行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并给予全州通报,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
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建设部门负责对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负责提供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基本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达的对违法企业取缔关闭的决定,依法责
令被取缔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
业执照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
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电力部门根据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
限电措施。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
部门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
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
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共同打击环境违
法行为。

  (二)严格环境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各部门要综
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
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
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要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
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加大对行
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
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环保系统干
部职工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违法行为的,要
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和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
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
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违
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指导县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
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将各县市开展专项
行动情况列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四)加大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力度。各县市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
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环境问题突出、
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目标责任、解决
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市挂牌督办
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
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州将挂
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各县市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
州的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分阶段制定宣传计
划和方案,确定宣传重点,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新闻
媒体,深入报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形势;畅通投诉渠
道,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
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披露重大环
境问题,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展情况,披
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
法案件。

  联 系 人:裴琳 于晶

  联系电话:2255690 2108813

  传 真:2255097 2108813

  电子邮件:bz12369babc@xjb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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