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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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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0]70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1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自治州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自治州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
经营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
进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
令第37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
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和《中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
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
(综治办〔2010〕44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教育在先、
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
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
机制,规范市场准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州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将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全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使无证无
照经营整治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集中整治,实
现县市城区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2%、城乡结合部低于3%的目标。

  三、清理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
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许
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
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
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整治重点

  以食品、餐饮、交通运输、网吧、 公共娱乐场所和涉及人民群
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地、存
储点为整治重点,依法坚决查处取缔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
患、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干扰群众日常生活、有损青少年健康
成长文化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的无照经营行为,加大整治力度,确保
取得实效。

  五、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州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州
副州长麦尔丹·木盖提为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益民、州工
商局局长申世明为副组长,州综治办、工商、经贸、公安(消防)、
建设、交通、农业、文化、卫生、环保、旅游、安监、煤炭、质监、
国土、食品药品监管、无线电管理、烟草专卖、盐务、电力等有关
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州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申世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工商
局副局长艾木都拉·阿布拉兼任。

  六、职责分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
责”的原则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如
下:

  (一)综治部门。负责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全州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目标、量化
具体指标、细化责任分工,对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取
缔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各类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
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而
未取得该证的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
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
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经贸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成品
油、电力、酒类生产批发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
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
旅馆业、公章刻制、典当、 民用爆破品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
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擅自使用或
开业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擅自从事房地
产开发、建筑施工、咨询设计、市政建设(园林施工)、装修和城市
燃气(民用燃气)等违法行为。

  (六)交通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路运输、机
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驾驶员培
训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
为。

  (七)农业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
食用菌种、农药、兽药、种畜禽的生产经营、销售列入转基因生物标
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
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
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文化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书报刊、音像
制品、印刷、歌舞娱乐、网吧、游艺娱乐、棋牌室等文化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
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医疗服务的经
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环保部门。负责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
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抄告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对在
经营中违反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相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节给
予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和报请政府予以关停。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
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
为。

  (十二)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
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的定点
专业生产、气瓶充装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
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
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

  (十三)煤管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
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
修理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元件制造
以及气瓶充装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
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
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加
工的行为。

  (十五)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采矿活
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
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
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
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无线电管理部门。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按照工商、公安、文化等执法部门的抄告建议,及时切
断非法网吧的电信信号接入服务,并加大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行为
的监管力度。

  (十八)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批发、
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为。

  (十九)盐务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盐生产经
营、碘盐加工、碘盐销售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
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
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
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行
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
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
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等便利条件。要积极配合工商、
安监、国土等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凭有关职能部门
的函件,及时依法停止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的供水、供电等服务。

  七、工作要求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各县市、各
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高度,本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充分认
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一)加强领导、长效监管。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
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
领导,密切配合,尽职尽责。要积极构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
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拓宽渠道,扩大宣传。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
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板报、横幅、宣传单、座谈会等渠道和
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
依法经营意识。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发布整治无证无照通告等各
种形式,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的报道力度,积极营造开展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疏堵结合,依法查处。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
“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
高服务质量等手段,实施分类整治。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
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对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照经营行为,
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其办证办照。对经整改后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
督促其整改后限期办理证照。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
营活动,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
副产品等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
查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重大无证无照经营案件及部分
重点县市、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指派专人负责,组成联合执
法组,实行集中整治、挂牌督办。对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组织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达标的将予以通报批
评;对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将
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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