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融资 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5号)精神,加 强对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 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州金融办) 为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负责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 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 监管制度体系。州金融办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办法》 实施细则;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 则,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办法,建立行 业统计、重大风险报告、应急管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体系。 三、强化监管责任,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州金融办要严格依照 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 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 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 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 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 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由州金融办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步 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 资本金补充渠道,为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五、抓紧实施规范整顿工作。州人民政府将成立由州金融办牵头、 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 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 合,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 管理,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六、各县市应尽快明确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具体监管部门及工 作职责,负责本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初审、日常监管和 系统风险处置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