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0]80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0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融资
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5号)精神,加
强对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
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州金融办)
为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负责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
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
监管制度体系。州金融办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办法》
实施细则;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
则,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办法,建立行
业统计、重大风险报告、应急管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体系。

  三、强化监管责任,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州金融办要严格依照
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
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
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
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
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
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由州金融办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步
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
资本金补充渠道,为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五、抓紧实施规范整顿工作。州人民政府将成立由州金融办牵头、
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
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
合,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
管理,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六、各县市应尽快明确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具体监管部门及工
作职责,负责本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初审、日常监管和
系统风险处置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