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100号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 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预算单位对其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 调拨、捐赠;出售和置换;股权转让;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 核销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一)无偿调拨:指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 1、预算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预算单位资产在部门之间调拨; 3、预算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经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5、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 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 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 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股权转让:指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国有资产向独立 于自己的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 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预算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 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 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 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预算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 审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 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联合组建临时工作机构或联合召开重大会议、 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调剂的国有资产,工作结束时,预算单位 要进行资产清查,成立由临时机构负责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 位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实物与台账不符 的由临时机构负责人负责追缴。资产清查结束后编制资产清查报告, 填制资产移交清单,将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移交财政部门。财政部 门根据资产使用状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临时机构或联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处理、挪用、私分、占有临时 购置、调剂的国有资产。 第八条 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 行: (一)申报。预算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其 中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二)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予以 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申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委托资产评估 机构对出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后, 预算单位以核准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产权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 文件或实际交易价格,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第二章 国有资产调拨、捐赠 第九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首先向财 政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其中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资 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 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预算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 (五)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消、合并、 分立的批文; (六)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调拨、捐 赠的申请,要及时按账面数额办理调拨和捐赠国有资产划转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 上为行政单位和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确因 工作需要捐赠的,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划转批复文件, 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 关手续。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售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以出售、置换方式进行处置的,应 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财政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场 所或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交易,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 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 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预算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经法定鉴定机构或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 意见和资产评估报告;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拟出售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 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出售国有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方式进 行。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 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须报财政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或实际交易价格,按 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第四章 国有资产置换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土地、房屋进行改建、新建和合作开发的, 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 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房地产开发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 门委托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房地产开发工程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 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和确认,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 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收益,经财政部门审核 认定后,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置换 申请,要及时按账面数额及置换后的资产办理国有资产增减批复文件。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股权转让,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 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股权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股权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 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文件; (二)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四)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 报告; (六)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出具 股权转让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股权转让批复文件,办 理股权转让手续,及时足额收取股权转让款,并办理股权变更和产权 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发生资产报废、报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需要处置的,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 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职 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三)预算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 (四)经有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 (五)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七)其他相关资料。 大型专用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 应由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其性能、报废、报损原因进行鉴 定,并出具专家签字认可的鉴定意见,报财政部门核批。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 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第七章 国有资产调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闲置不用或超过配置标准的国有资产处置, 可由财政部门收回后,在预算单位之间调剂使用。同时,应向财政部 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 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闲置不用或超过配置标准的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 单价清册; (三)预算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 (四)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必须提供撤消、合并、 分立的批文;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 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 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罚没资产的处置,由财政部门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国库。 第三十一条 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