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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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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0〕212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2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街头乞讨行为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市容市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生活无着 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所属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市救助站负责救助市辖三区生活无着 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永宁、贺兰县和灵武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救助站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2、对自来求助或城管、公安等部门护送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要认真甄别、依法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

3、在极端气候条件下,救助站要加大巡查、劝导力度,及时为街头生活无着 落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庇护。

二、建立完善返乡救助保障机制和安置机制

4、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属本辖区户籍 的在外流浪乞讨人员加强教育监管, 对符合低保或“五保”条件的,应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属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及时予以安置,对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5、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象发生,避免流浪乞讨人员因生活所迫反复外出流浪乞讨。

6、对于确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报请自治区民政厅在自治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区属福利机构予以安置。

三、切实保护生活无着 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权益

7、公安、城管执法、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生活无着 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要按照“谁发现谁护送”的原则,直接护送或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就近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8、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各定点医院、救助站要严格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 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07]71号)有关规定执行。

9、定点医院应设有医疗隔离观察室,对于确诊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由医院救治;对有疑似传染病的,做好手续,安排转院;对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站通知其监护人或成年亲属处理善后。确系无法查明身份的,按无主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未患病的,由医院出具医学证明,救助站予以救助。

四、积极主动保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违法犯罪

10、凡是接到举报或发现未成年人乞讨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现场调查取证。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11、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诱骗、组织、胁迫、利用乞讨的,公安部门要立案侦查,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查找其监护人。对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交由救助站实施救助保护,婴幼儿交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安排临时代养。

五、依法加强对街头有害和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

12、重点加强市辖城 市区主要街道及人口流动较为密集的党政机关、宾馆饭店、商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周边和道路十字路口、机动或非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救助工作,禁止在上述重点区域内乞讨。

13、为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人以本、依法管理、分类救助、管救结合的方针,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民政、公安部门配合组成的街头流浪乞讨行为联合管理工作组,配置专用救助车辆,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的集中整治活动,对属地重点道路和主要场所进行巡查,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站,对有害非法乞讨行为进行管理和打击。

14、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置,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实施救助:

(1)占据、污损公共设施、设备,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

(2)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市貌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3)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

(4)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15、公安部门要加强街头巡查,积极做好接、处警工作,属于救助对象的,应送救助站救助。对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置:

(1)组织、操纵、教唆、胁迫、利用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残疾人流浪、乞讨的;

(2)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3)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上阻车拦车、坐卧匍匐,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4)变造、倒卖救助站提供的乘车凭证以及其他妨害救助工作正常秩序的;

(5)其它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违法犯罪的行为。

16、民政部门救助站做好接收登记 、分类救助工作。并将拒绝救助返乡 、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者信息及时反馈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对于身份核实困难的受助人员,由辖区派出所利用公安信息网协助救助管理站及时进行查询、甄别,提高工作效率。

六、建立经费、卫生防疫保障和社会参与机制

17、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经费列入专项预算,重点做好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及联合管理工作组的经费保障。

18、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指导,帮助救助与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采取正确的疾控防疫措施。指导监督救助站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生活场所建立消毒、防疫制度,确保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19、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广场、宾馆、饭店、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等工作。

20、各新闻媒体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扮残疾、强讨硬要、拦车乞讨 以及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丑恶现象及时予以曝光,弘扬良好社会风尚,倡导广大市民采取正确的行善方式,逐步缩小职业性乞丐逐利空间,营造良好的救助与管理氛围。

21、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工作,开展志愿活动,向公安部门及时举报有害违法流浪、乞讨行为,协助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政府救助。[

七、建立完善救助与管理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和监督考核机制

22、成立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综治办主任任副组长,市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综治办、市委宣传部、民政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残联 负责人为成员的银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

2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市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城管、公安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的落实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情况的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24、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分管县(市)区长任负责人的领导协调机构和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所属各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属地范围内的救助与管理工作,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25、领导小组对全市范围内重点区域、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巡察,巡察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 、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银川市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和《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扣分和问责。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暂行办法》精神,制定和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的具体办法。

银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组 长:马军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郝占江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成 员:朵永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保建新 市民政局局长

陈志文 市城管局局长

李 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雪飞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永豪 市卫生局副局长

马彩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德东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何建勃 兴庆区副区长

李维国 金凤区副区长

张新民 西夏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郝占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军、市民政局副局长汤智勇、市城管局副局长王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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